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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合成树脂研究所诉张丽芳等侵犯商业秘密
www.110.com 2010-07-24 14:10

  [案 情]

  原告:上海市合成树脂研究所。

  被告:张丽芳。

  被告:浙江省长兴县特种粘合材料厂。

  原告上海市合成树脂研究所(简称研究所)系专业研究和生产导电胶的单位,其导电胶产品曾多次获国家化工部、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化工局嘉奖,并获国家级新产品证书。危护科技成果,研究所成立了保密委员会,制定了保密手册和有关规定,明确任何职工不得擅自对外从事有关本所的科技工作谋取私利。被告张丽芳原系研究所导电胶专题组操作工,参与了导电胶的研制过程,从事导电胶还原、银粉制备、银粉球磨及配胶等多项操作工作。1994年4月,被告张丽芳向研究所提出辞职并承诺不从事原工作,不侵犯本所权利。同年5月进入其兄为法人代表的被告浙江省长兴县特种粘合材料厂(简称材料厂),期间,被告张丽芳将研究所拥有的导电胶配方及工艺流程的技术秘密泄露给被告材料厂。被告材料厂于1993年12月30日成立,生产导电胶产品,在获取研究所导电胶的技术秘密并加以生产后,于翌年11月对外销售。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材料厂提供了公知的《树脂粘合剂》、《无线电工业常用胶粘剂》导电胶资料。经查,上述资料对导电胶技术的介绍并未包含完整详尽的生产配制和工艺流程,与原告研究所的技术秘密有本质区别,仅参考上述资料并进行独立研究试验是无法生产出与原告具有相同的组成和配比的导电胶产品。法院将研究所、材料厂生产的导电胶和双方提供的导电胶配方委托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鉴定,结论为:1.研究所DAD—54导电胶样品和材料厂SD—l一150导电胶样品具有相同的组成和配比。2.材料厂提供的产品配方和其SD—l—150导电胶样品配方不相符。

  原告研究所诉称:被告张丽芳将在研究所工作期间所掌握的生产导电胶的配方及工艺流程的商业秘密,辞职后泄露给被告材料厂,材料厂获取后擅自生产、销售导电胶产品,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变更了赔偿金额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鉴定费、调查费共计人民币4260元。

  被告张丽芳辩称:自己原是原告研究所的一名普通操作工,不掌握导电胶的技术秘密,不存在泄露原告的商业秘密。

  被告材料厂辩称:导电胶配方及工艺流程已在公知书刊上介绍,其是通过参考这些资料研制成导电胶产品,且生产导电胶产品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研究所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

  [审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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