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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嵋电影制片厂诉联合摄制人中共都江堰市委宣
www.110.com 2010-07-24 14:10

  「案情」

  原告:峨嵋电影制片厂(下称峨影厂)。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外西罗家碾。

  被告:中国共产党都江堰市委员会宣传部(下称宣传部)。地址:四川省都江堰市瑞莲街。

  被告:黑龙江音像出版社(下称出版社)。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邮政街385号。

  1989年5月25日,原告峨影厂下属单位音像制作发行部作为甲方,与乙方都江堰市文物局、文化局、玉垒山公园和被告都江堰市委宣传部等四家单位签订一份联合拍摄电视剧《望娘滩》(下称《望》剧)的协议书。协议书对双方投资比例、盈利分配以及甲方承诺在《望》剧出版发行后,无论亏盈,首先保证归还乙方投资等作出了明确约定。还特别规定:《望》剧著作权归甲、乙双方共有,未经甲、乙双方签字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独转让、出售。甲方签字代表为王乃超。《望》剧拍摄完毕后,经结算,乙方四家单位总共投资人民币九万余元。1989年12月11日,宣传部委托《望》剧制片主任王乃超以宣传部的名义与被告黑龙江出版社就录制、出版发行《望》剧录像带签订一份协议书,王乃超在协议书上加盖了峨影厂下属单位影视公司印章。该协议书对《望》剧录像带录制质量、出版发行权的归属、利润结算分配以及协议生效日期等均作了明确规定。1990年5月,出版社加工《望》剧录像带800盘向全国发行。因市场原因,《望》剧录像带销售状况欠佳,出版社遂于1992年底对库存的《望》剧录像带作销磁处理,随后,未再出版发行该剧录像带。其间,出版社于1990年5月18日将《望》剧剧款人民币1万元汇至峨影厂下属单位乐团帐户,随后,峨影厂乐团又将此款全部付给宣传部。宣传部等四家单位除收到上述款项和峨影厂以40盘《望》剧录像带折款人民币3600元外,迟迟未收到峨影厂归还其余投资款,遂于1992年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峨影厂归还尚欠的投资款83517.92元。该案经该院判决后,峨影厂不服提出上诉,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峨影厂尚未归还宣传部等四家单位的投资款以及《望》剧版权归属等争议问题,于1993年8月18日达成一致协议:峨影厂给付宣传部投资款人民币50877.92元,《望》剧版权归峨影厂一方所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予以确认。1996年4月3日,峨影厂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起诉。诉称:1993年8月18日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确认《望》剧版权归我方所有后,我方发现,被告宣传部和出版社未经我方同意,擅自于1989年12月11日签订了《望》剧出版发行合同,且该合同的履行期限直至1995年8月25日止,严重侵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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