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美邦装潢公司诉佳思达公司著作权侵权纠
www.110.com 2010-07-24 14:11
常州市美邦装潢有限公司诉常州新区佳思达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常州市美邦装潢有限公司
被告:常州新区佳思达实业有限公司
常州市美邦装潢有限公司与常州新区佳思达实业有限公司均为专业从事室内装潢业务的公司。美邦公司在对一客户进行室内设计装潢后,认为该装潢从设计结构、做工精细和颜色搭配上都具有较好的观赏价值,在征得客户同意后,该公司对此装潢拍摄了照片。所摄照片被展放于公司内,并在常州日报上做图片广告。美邦公司所摄照片被同在常州日报做广告的佳思达公司取回。佳思达公司将该照片装入本公司所做业务的宣传影册并放于接待处向前来洽谈业务的客户展示。2000年8月28日,美邦公司以佳思达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佳思达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要求保护的摄影作品在拍摄过程中付出了智力劳动,具有独创性,原告对该摄影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遂依法判决:
(一)被告佳思达公司停止使用原告美邦公司的摄影作品,其所使用的摄影作品在法院监督下退还给原告;
(二)被告佳思达公司在常州日报上向原告美邦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三)被告佳思达公司赔偿原告美邦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
一审判决后,佳思达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常州市美邦装潢有限公司
被告:常州新区佳思达实业有限公司
常州市美邦装潢有限公司与常州新区佳思达实业有限公司均为专业从事室内装潢业务的公司。美邦公司在对一客户进行室内设计装潢后,认为该装潢从设计结构、做工精细和颜色搭配上都具有较好的观赏价值,在征得客户同意后,该公司对此装潢拍摄了照片。所摄照片被展放于公司内,并在常州日报上做图片广告。美邦公司所摄照片被同在常州日报做广告的佳思达公司取回。佳思达公司将该照片装入本公司所做业务的宣传影册并放于接待处向前来洽谈业务的客户展示。2000年8月28日,美邦公司以佳思达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佳思达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要求保护的摄影作品在拍摄过程中付出了智力劳动,具有独创性,原告对该摄影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遂依法判决:
(一)被告佳思达公司停止使用原告美邦公司的摄影作品,其所使用的摄影作品在法院监督下退还给原告;
(二)被告佳思达公司在常州日报上向原告美邦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三)被告佳思达公司赔偿原告美邦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
一审判决后,佳思达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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