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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建功广告装潢有限公司诉上海元祖食品有限公
www.110.com 2010-07-24 14:11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建功广告装潢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元祖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北都国际广告有限公司

  1998年2月,原告根据被告上海元祖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 祖公司”)的要求,提出广告策划案和设计稿。被告“元祖公司”决定 将其中的元祖雪月饼图案“月上小天使撒雪花”作为主题图案,并委托 原告设计了“元祖雪月饼盒包装设计”、“元祖雪月饼大包设计”、“元 祖雪月饼小包设计”、“元祖门店DM设计”。后双方商定含菲林制作费 在内,四项设计的费用分别为9000元、4500元、4500元、3500元。19 98年6月,原告以“备忘录”形式向被告“元祖公司”提出声明:“请贵公 司在根据我公司开具发票的适当范围内使用我公司的设计。如要超范 围使用,必须征得我公司的同意。”在此前后,原告与被告“元祖公司 ”未就“月上小天使撒雪花”图案著作权权利归属及使用作出约定。

  1998年7月,被告“元祖公司”向被告广州北都国际广告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都公司”)提供了“月上小天使撒雪花”设计稿,要求在 此基础上为其设计促销宣传物。被告“北都公司”对“元祖公司”提供的原构图的月牙形状、月晕和雪花洒落方向作了稍许改动,并以此为基 础进行促销宣传物设计,包括海报、垫板、DM、提货券、促销单片。随后被告“元祖公司”在促销活动中使用了“北都公司”的上述设计,在 “每周广播电视报”上发布的广告也使用了改动后的“月上小天使撒雪花”图案。原告认为被告“元祖公司”超越了使用范围,向法院提起诉 讼。

  原告诉称:被告擅自篡改原告所设计的“月上小天使撒雪花”图案,在报纸、海报、垫板、提货券、DM上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作品 使用权、获得报酬权和作品完整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在市级 报纸上登报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被告“元祖公司”辩称:“元祖公司”已在其信息发布会上明确中选的设计著作权归“元祖公司”享有,其在雪月饼盒包装设计项下支付的 9000元中包括了“月上小天使撒雪花”图案著作权转让的费用,因此委托“北都公司”以该图案为基础设计并在报纸广告等助销宣传品上的使用,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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