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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天诚(集团)总公司侵犯中国粮油食品进出
www.110.com 2010-07-24 14:11

    案情简介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下称中粮公司)1993年1月11日向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中国天诚(集团)总公司(下称天诚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该公司注册的"长城"商标,大量生产和销售清蒸牛肉罐头,侵权物品已发往天津市塘沽区一带仓库储存,准备装船出口俄罗斯,请求查处。

    经查:1992年10月8日,天诚公司通过南非华商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俄罗斯政府企业签订了以16000吨长城牌清蒸牛肉罐头易货300000吨俄罗斯产钢坯的合同,合同总金额为26685714美元。天诚公司在1992年11月至12月期间,未经中粮公司同意,先后与河南漯河罐头厂、黑龙江省佳木斯肉类联合加工厂、河北省唐山市罐头厂、安徽省砀山罐头厂、辽宁省大连罐头厂等企业签订合同,委托它们生产"长城"牌清蒸牛肉罐头,罐头的质量符合有关质量标准。这些工厂陆续将其生产的近8000吨"长城"牌清蒸牛肉罐头分别发往天津市塘沽区一带储存,其中6700吨已出口到俄罗斯,尚未运出的1300吨被依法封存。

    承办此案的天津市塘沽区工商局认为,天诚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长城"清蒸牛肉罐头商标行为,已构成侵权。但是鉴于牛肉罐头在国内属于积压产品,而钢坯在国内却是紧缺物资,此项出口合同的履行不论是对国家还是对企业都是有利的。在双方当事人已有调解意愿的情况下,塘沽区工商局于1993年1月15日依法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天诚公司承认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同意给予中粮公司164万元(人民币)的经济赔偿;中粮公司在收到天诚公司出具有关银行担保书后,即书面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已封存的130吨清蒸牛肉罐头予以解封;中粮公司不再追究天诚公司的侵权责任;对于尚未出口的8000吨清蒸牛肉罐头,双方依法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这样一个问题:商标侵权案件可以调解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有必要阐明调解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

    调解是一种非常古老的解决纠纷手段,普遍适用于民事纠纷。其基本含义是:当双方发生纠纷时,由第三者出面主持,依据一定的规范,用说服、教育等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使当事人双方深明大义,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的目的。我国是以崇尚"和为贵"而闻名于世的文明古国,调解的历史传统非常久远。新中国成立后发展起来的人民调解制度,创造性地把在民间广泛流传的调解作为一种富有灵活性的调剂手段成功地应用于审判、行政裁判和仲裁实践使之大放异彩,引起世人的瞩目和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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