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金钊诉上海远东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后丢失其(3)
www.110.com 2010-07-24 14:11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四、五项;
三、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遗失稿件损失45000元。
评析
一、本案的定性问题
首先,本案存在两种法律关系:(1)原、被告之间的出版合同关系;(2)被告因管理不严丢失书稿而产生的侵权法律关系。一审认为本案主诉为合同纠纷,副诉为侵权纠纷,且侵犯的客体是知识产权领域的著作权。但由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者创作的作品,是一种无形的智力成果,且《著作权法》对哪些行为构成侵权已作了明确规定,而稿件是作品的载体,是一种物,作为载体的稿件与稿件上记载的作品是分属于两个不同法律所保护的范围,前者是一种载体,属民法中物权保护的范围,后者是一种智力成果,属著作权保护的范围。物权与著作权又是可相对分离的,如作者将自己所写的一部小说赠与他人,但并不等于作者对此小说所享有的著作权会随着小说的赠与而转移给他人。在这种情况下,作者对此小说的所有权即物权与作者对小说所享有的著作权相对分离。因此,一审将本案中被告丢失书稿认定为侵害的客体是知识产权领域的著作权,混淆了物权与著作权的关系。二审认为,被告丢失稿件造成词典不能按期出版,其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其还应对丢失的书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本案的赔偿问题
1.违约的赔偿额计算。这部分的赔偿额应按出版合同的约定处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出版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到期不能出版,原告可以中止合同,被告应按20元/千字标准的30%支付赔偿金,并退还广告费。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故应按合同约定处理,遂作出本案第一、二、三项判决内容。被告虽在上诉时对书稿页数、字数及广告费退还问题提出异议,但其理由均依据不足。故二审对一审判决的第一、二、三项判决予以维持。
2.丢失书稿的赔偿额计算。首先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丢失稿件应赔偿书稿价值,而不是赔偿书稿出版后作者能获得的报酬;二是记载作品的稿件与一般物品的价值又有所区别,稿件的价值不单单在于纸张,因为稿件的完成体现了作者的劳动,故书稿价值的赔偿应结合作者付出的劳动、作品的类型等因素综合考虑。(1)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遗失稿件赔偿金72600元,其依据的是丢失的书稿页数以50元/千字计算。二审认为此计算偏高。原告的作品(即词典)是一部编辑作品,其不是一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学著作。因此,在肯定原告享有该词典著作权的前提下,结合作者已付出的劳动、作品的性质等因素,二审改以30元/千字为基础,酌情确定丢失书稿的损失为45000元。(2)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8万元,依据的是被告遗失稿件给原告造成精神伤害及其作品的潜在利益,并考虑著作权的保护直至作者死后50年及今后稿酬标准的提高等因素。对这部分判决二审不予支持,理由是:首先,丢失书稿侵犯的客体为作品的载体,而不是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其次,就作品的潜在利益而言,这种利益的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无法计算其价值;再次,一审法院在处理本案涉及的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时,在赔偿中有重复计算的部分。因此,二审对第四、五项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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