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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建筑设计院诉上海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www.110.com 2010-07-24 14:11

    这是一起涉及从文字到程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的新类型案件。对如何认定原告前期软件技术资料的性质,如何看待计算机案件中著作权保护范围内及从创意到表达步骤的阶段划分,如何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本案合议庭均作出了对审理同类案件具有参考价值的正确结论,供参考。

    [案情]

    原告泰安市建筑设计院

    被告上海广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运公司”)

    被告刘守奎

    被告刘守奎系原告职工,在原告处负责计算机软件开发事项。1998年7月,根据原告指令并由原告提供全部物质条件,由刘守奎负责开发“工程量计算软件”,至1999年5月已经完成了市场调研和软件设计。为证明诉请,原告向法院提供了由刘守奎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计算内容》、《第一部分:工作流程、总控及属性定义》、《第二部分:模型建立及修改》、《第三部分:图形及工程数据》等4本软件技术资料,对此,刘守奎予以认可。嗣后,刘守奎离开原告单位,于1999年6月10日与被告广运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从事“广运工程算量软件”的开发工作并获成功。广运公司除招聘刘守奎外,还招聘了其他人员一起对工程量计算软件进行设计开发,并予以资金投资。2000年6月,刘守奎与广运公司因故实际终止履行合作开发协议,仍回原告处工作。7月29日,刘守奎与广运公司办理了技术交接手续,刘守奎将其在广运公司开发和掌握的文档资料和程序源码移交给广运公司,并在“技术报告”中称,软件主持单位是广运公司,合作单位是泰安市建筑设计院,作为软件的合作单位,从1998年4月开始,泰安市建筑设计院组织了本软件的部分前期市场调研和软件初步设计工作等。广运公司将“广运工程算量”软件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并获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为此,原告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广运公司的“广运工程算量软件”系侵犯原告拥有的“工程量计算软件”著作权的侵权作品,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刘守奎在到广运公司工作前已经进行了一定的开发工作,对于刘守奎提交给原告的《工程量计算──计算内容》、《第一部分:工作流程、总控及属性定义》、《第二部分:模型建立及修改》、《第三部分:图形及工程数据》等4本软件技术资料是否属于职务作品,系原告与刘守奎之间的法律关系。现作者刘守奎对原告诉称的职务作品事实完全认可,并且被告广运公司也未能证明这4份技术资料是刘守奎在广运公司工作期间开发的,因此,法院认定原告提交的上述4本软件技术资料系刘守奎在到广运公司工作前完成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属于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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