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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诉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侵犯
www.110.com 2010-07-24 14:1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二中知初字第96号

  原告杨建(笔名海杨),男,38岁,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74号。

  委托代理人蒋五四,北京市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琦,北京市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37号盛福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何卓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力平,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立忠,男,27岁,北京千龙新闻网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职员,住北京市崇文区李村东里12号楼1门101号。

  原告杨建诉被告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千龙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建的委托代理人蒋五四、王琦及被告千龙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力平、李立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建诉称:2000年12月1日,其以“海杨”为笔名在网易网站发表了题为“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的文章,并声明不得转载。但被告千龙网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转载使用该文,并且不署作者姓名,擅自改变文章标题为“透视演艺圈同性恋现象”。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请求被告赔偿不少于人民币500元的经济损失;在其网站上刊登更正声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千龙网公司答辩称:1、被告从未转载过“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一文,也未修改过该文标题。该文是一署名“知情人”的网民进入“网友评说”栏目发送的,系网络用户个人行为。2、被告并不知网民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利,也没有能力进行审查。在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后,被告已将涉案文章删除。被告作为网络服务商不仅未实施侵权行为,还及时移除了侵权内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院审理中原告提出如下证据:

  证据一:杨建在2001年1月9日晚发给网易网站的电子邮件(打印件)。其内容主要是(1)网易新闻频道已采用包括“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一文在内的五篇杨建的文章,但杨建尚未收到稿费不知何故;(2)“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一文在许多网站转载,还出现另一个名字“透视演艺圈同性恋现象,”不知是否经网易网站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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