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是一位京剧脸谱画家,因其创作的京剧脸谱作品被北纬通信公司作为彩信服务的内容供人有偿下载,赵先生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进行索赔。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北纬通信公司在其网站首页连续24小时向赵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赵先生经济损失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1万元。
1994年,赵先生出版了自己的美术作品《京剧脸谱》画册,该书中收录了其绘制的京剧脸谱272幅,包括“土行孙”等212幅脸谱作品。后来,赵先生发现在北纬通信公司的网站“北纬30度”上,其《京剧脸谱》画册中“土行孙”等214副京剧脸谱作品被作为彩信服务的内容,以每副一元的价格供网友通过手机下载使用,并且没有注明作者的姓名。2007年4月11日,公证处应赵先生的申请对网站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至赵先生起诉时,北纬通信公司仍然没有与赵先生或者《京剧脸谱》的出版社有过联系,也未支付过任何报酬。
赵先生认为,北纬通信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京剧脸谱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并且该公司从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了非法利益,侵权性质恶劣、侵权范围广、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因此,为了维护自己作为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赵先生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判令北纬通信公司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因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支出1000元。
庭审过程中,北纬通信公司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首先,被告网站的京剧年谱彩信是获得北京某科技公司授权的,该公司称诉争作品为其原创,且在合同中承诺对合同内容具有合法版权或合法授权。对此,被告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京剧脸谱作品属于民间艺术,不应由赵先生完全享有著作权。赵先生创作的京剧脸谱图凝结着自古以来无数前辈艺术家的心血和创作成果,故创作一幅京剧脸谱作品与创作一般美术作品相比,前者的独创性远远低于后者,不应按照著作权法对于一般美术作品的保护方法来进行保护。再次,赵先生主张其遭受经济损失30万元,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和计算依据。最后,我国法律规定,应根据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确定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的方式,被告认为赵先生诉求在报纸公开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京剧脸谱艺术是随着中国戏曲艺术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形成的艺术形式。它用各种颜色在演员面部进行夸张的勾画,通过不同的颜色、图案等反映人物的性格、身份、地位等。京剧表演中各种人物的脸谱都有自己特定的谱式、色彩和图案,任何人在勾画某一具体的京剧人物脸谱时,都必然要使用这些特定的谱式、色彩和图案,这些特定的谱式、色彩和图案属于民间艺术。但不同的勾画者在勾脸时会采取不同的勾法,这种不同的勾法主要体现在线条、笔锋、构成图案的分布位置和比例等方面,而且要根据不同的演员脸形来勾画。因此,线条、笔锋、构成图案的分布位置等勾法上的不同,则反映出不同勾画者的独创性。本案中,赵先生绘制的脸谱因在线条、笔锋、构成图案的分布位置等方面形成自己的风格,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对其进行保护。
通过比对法院发现,北纬通信公司所使用的脸谱作品与赵先生《京剧脸谱》画册中脸谱作品的差异在于脸谱颜色的个别差异、线条粗细的不同等,与构成脸谱独创性的线条勾画、笔锋、构图、色调等比起来,这些差异并不能赋予涉案脸谱以独创性。据此法院认为北纬通信公司网站“北纬30度”上的京剧脸谱中有185幅与赵先生作品完全相同、有29幅与赵先生作品构成实质相似。尽管北纬通信公司提出其获得了案外人的授权使用合同,但是,一方面,该授权使用合同的内容无法证明该公司尽到了权属审查的义务,另一方面,合同效力的相对性决定其无法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除当事人的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认定,北纬通信公司未经赵先生许可,在其公司网站上使用赵先生享有著作权的214幅作品供网络用户下载,从中收取费用直接获利、且未署明作者的行为,侵犯了赵先生对该214幅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鉴于北纬通信公司的侵权行为是通过其网站实施,而网络的传播效应更大,故法院认为,由公司在其网站上向赵先生赔礼道歉更符合本案案情和赵先生的诉求目的。鉴于赵先生所提数额过高又无证据支持,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情节、过错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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