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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出版翻译作品同样是侵权
www.110.com 2010-10-10 12:54

         
        新华社北京9月25日电(赵静李煦)北京法院审理的首例侵犯出版社翻译作品专有出版权的案件,日前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
        负责审理这一案件的法官在此提醒,未经翻译作品著作权人许可,随意出版国外的翻译作品,同样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这种行为同样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据介绍,这起侵犯翻译作品专有出版权纠纷案的原告方为漓江出版社,被告方是中国物价出版社。
        法院经审理后已查明:1991年2月起至1995年期间,漓江出版分别与《大盗巴拉巴》、《魔术师》、《特雷庇姑娘》、《邪恶之路》等外国文学作品的中文翻译作者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拥有了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图书形式出版中文译本的专有使用权。签约后,漓江出版社陆续出版了上述书籍;另外,1995年至1996年,漓江出版社还获得了《癌症楼》一书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图书形式出版中文译本的专有使用权。
        然而1998年年11月,中国物价出版社却根据与他人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在未得到翻译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出版的《诺贝尔文学奖大系》一书中收录漓江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上述5部翻译作品。
        漓江出版社认为物价出版社擅自将上述作品作商业性使用,印刷出版并赚取利润的行为,侵犯他们专有出版权。提出了请求法院判令停止销售侵权图书;在《光明日报》、《新闻出版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等诉讼要求。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图书。由于物价出版社在《诺贝尔文学奖大系》中使用了漓江出版社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的翻译作品,其行为已构成对漓江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侵犯。法院依法判决,中国物价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大盗巴拉巴》、《特雷庇姑娘》、《癌症楼》、《魔术师》、《邪恶之路     5部翻译作品;在《新闻出版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公开向漓江出版社赔礼道歉;赔偿漓江出版社经济损失人民币44079.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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