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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 公司与北京X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
www.110.com 2010-10-10 12:54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海民初字第4845号

  原告北京中教立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北京麦特立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1号楼1701室。

  法定代表人郑建锋,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京勇,男,北京中教立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4号。

  被告北京百年树人远程教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6号学知轩813号。

  法定代表人苏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瑞,男,北京百年树人远程教育有限公司行政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永泰庄甲6号。

  委托代理人陈晓荣,女,北京百年树人远程教育有限公司行政部工作人员,住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2号楼1703号

  原告北京中教立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教立达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年树人远程教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树人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秀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教立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建锋及委托代理人邱京勇,百年树人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瑞、陈晓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教立达公司诉称,2001年3月30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资源合作协议书》,约定我公司向被告提供初中全套《动解数学》1034个flash课件,软件使用费及附加劳务费55000元,第一期使用费15000元在协议生效后10日内支付,第二期10000元在审核通过并验收后10日内支付,第三期30000元在协议生效一年后10日内付清。我公司完成课件后交付了光盘六张,被告在支付了第一、二期使用费后,拒绝支付第三期使用费,构成违约。经多次协商无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第三期使用费30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

  被告百年树人公司辩称,原告的课件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比如初中数学正切和余切的符号错误,与现行人教版教材不符。我公司在收到原告的软件后,用于百年树人星地一体网,由于软件的质量问题,用户有很大意见,给我公司在经济和信誉方面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我公司在支付第一期款项后,就要求原告退货或予以更正,但原告一直拒不理睬,违约在先,我公司不支付剩余款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中教立达公司原名北京麦特立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2003年3月19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准,变更为现名称。

  2001年3月30日,百年树人公司(甲方)与中教立达公司(乙方)签订《资源合作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初中全套《动解数学》1034个flash课件,并在每个课件上附加甲方公司的标志;甲方在其经营的宽带网及数据库上对乙方自行开发的初中全套《动解数学》的全部资源享有使用权;甲方向乙方支付软件产品使用费50000元及附加劳务费5000元合计55000元。乙方应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向甲方提供全套《动解数学》光盘6张及相应的技术资料,并经甲方审核通过。使用费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第一期在本协议生效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15000元;第二期在甲方审核通过并对乙方所提供的资源验收后10日内支付10000元;第三期在本协议生效一年后的10日内向甲方全部付清余额,计30000元。双方同时约定,如甲方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第二、三期付款,甲方应从违约之日起每日支付滞纳金200元。

  协议签订后,百年树人公司于2001年4月4日向中教立达公司支付了第一期15000元,中教立达公司向百年树人公司交付了《动解数学》光盘六张及技术文档,百年树人公司于2001年4月25日向中教立达公司支付了第二期10000元。

  此后百年树人公司一直在其网站(http:\\www.edu12.com)上使用中教立达公司的课件程序,未就正切、余切表示方法、立方与立方差公式等问题向中教立达公司提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资源合作协议》、中国银行进帐单二张、中小学远程教育网网页打印件、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教立达公司的合同义务主要为: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向百年树人公司提供1034个初中全套《动解数学》flash课件,并保证百年树人公司在其经营的宽带网上对上述课件享有使用权。中教立达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百年树人公司交付了六张数据光盘及相应的技术资料,而百年树人公司随即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二期使用费,依据合同约定,该笔使用费是以通过百年树人公司审核通过并验收为前提的,虽然双方实际并未进行产品的验收活动,亦未出具书面的验收或审查报告,但百年树人公司支付第二期使用费及此后的实际使用行为,可以视为对中教立达公司软件质量的认可。在此之后,百年树人公司未支付第三期使用费,其在庭审中称中教立达公司软件在使用中发现若干问题,经归纳,主要问题分为三类:一、正切、余切符号表示错误,多出“立方与立方差公式”课程,与现行人教版教材不符;二、无“前进”、“后退”按钮、无拖动条,或点击“前进”、“后退”按钮不起作用;三、角符号错误、字母大小写错误。对于第一个问题,因为双方签约时间为2001年3月30日,且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制作课件所依据的教材进行约定,按惯例,中教立达公司依据2000年人教版教学大纲制作课件是完全合理的;第二个问题,由于课件的内容多少不一,因此有些内容较少课件在没有“前进”、“后退”按钮,或“前进”、“后退”按钮不起作用时不影响课件的正常使用;第三个问题,角符号错误及字母大小写错误问题,并不属于根本性的错误,且数量轻微,不会导致课件的无法使用。双方在合同中对第三期使用费的支付时间约定为协议生效一年后10日内,这段时间系供百年树人公司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并通知中教立达公司加以更正,但百年树人公司在软件开始使用后近一年的时间里并未向中教立达公司就上述问题提出更正要求,并且至今仍在其所属宽带网上使用,是对自己权利的怠于行使,因此,百年树人公司认为中教立达公司违约在先的辩称不能成立,亦不能作为其不支付第三期使用费的理由,本院对该辩称不予采信。百年树人公司应依约向中教立达公司支付第三期使用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然,中教立达公司作为软件的开发方,对使用方提供技术支持,保证软件的正常使用,亦是其合同所附随的一项义务,百年树人公司仍可就软件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要求中教立达公司予以协助。

  关于违约金一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甲方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第二、三期付款时,甲方应从违约之日起每日支付滞纳金200元”。依据该条款,违约金应自2002年4月10日(含此日)起开始计算,原告所请求的违约金金额为20000元,并未超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百年树人远程教育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中教立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软件使用费三万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百年树人远程教育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中教立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二万元。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一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百年树人远程教育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马秀荣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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