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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有物的利用协商不成时能否诉请法院裁判
www.110.com 2010-10-10 12:55

  案例:

  张某、李某、刘某三人共有一套大型挖机设备,张某、李某二人欲将挖机设备出租给王某,刘表示不同意,张某、李某二人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三人共有的挖机设备进行出租?

  评析:

  《物权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字面解释的规则,就共有物的利用而言,如果有约定,应该按照约定进行利用,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是不是共有人都可以进行利用呢?笔者认为这样的解释与共有物的性质不相符。

  对共有物的利用,指以满足共有人的共同需要为目的,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而决定使用、收益方法的行为。例如,把共有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与共有物处分不同,共有物的利用不涉及移转共有物的权利或增加共有物的负担。就不具有防止共有物毁损灭失的目的和不增加共有物的效用,价值而言,共有物的利用和共有物的保存、改良之间有明显的差异。就共有物的性质而言,共有物的利用属于重要的管理行为,各共有人不得单独为之。为了与共有物的性质相符,对共有物的利用,笔者认为应由共有人自己协商,协商不成时,也不得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理由如下:

  首先,共有物使用收益的方法,涉及管理问题,应由共有人共同为之。

  其次,法院如何定其使用方法,欠缺客观标准。

  最后不能达成协议时,共有人可让与其应由部分,退出共有关系,或请求分割共有物。

  综上所述,关于共有物的管理,共有人不能达成协议时,也不得请求人民法院裁判。本案中,张某、李某二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三人共有的挖机设备进行出租的诉请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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