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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域名侵犯商标权案
www.110.com 2010-07-24 13:14

  原告石家庄市福兰德事业发展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合作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李会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廷军,男,25岁,石家庄市福兰德事业发展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委托代理人赵红,女,31岁,石家庄市福兰德事业发展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城府路8号。

  被告北京弥天嘉业技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0号国企大厦818室。

  法定代表人姜明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冬生,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直,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家庄市福兰德事业发展公司诉被告北京弥天嘉业技贸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99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家庄市福兰德事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会民、委托代理人赵廷军、赵红,被告北京弥天嘉业技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明际、委托代理人乔冬生、李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7年3月申请注册了“PDA”商标,已使用两年。该商标为公众所熟悉,已与原告的形象和产品紧密相连。原告为进行网络广告宣传,准备申请与商标相同的名称“pda”为域名。但被告恶意抢先注册该域名,该域名和其公司或产品无任何直接关系。原告认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销售该商标产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为其产品进行网络宣传,已经构成商标侵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互联网络“pda.com.cn”域名,停止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

  被告辩称:互联网络域名是自己依法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合法注册的,并拥有CNNIC颁发的域名注册证。PDA系原告注册商标前已存在的通用名称,原告对其不应享有专用权。原告无端指控自己侵犯其注册商标,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PDA”商标(第970474号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中英文电脑记事本等),注册有效期为1997年3月至2007年3月。被告于1998年10月12日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申请了“pda.com.cn”域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向其颁发了981012005037号“pda.com.cn”域名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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