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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制芭股份有限公司侵犯深圳市金匮医
www.110.com 2010-07-24 13:15

    案情简介

    1997年4月11日,深圳市商标事务所代理深圳市金匮医药贸易公司(下称深圳公司)向云南省工商局投诉,反映昆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昆明公司)生产的安必新胶囊侵犯其"安必新"商标专用权。云南省工商局于1997年4月15日立案。经查,"安必新"系深圳公司于1997年1月24日经云南省卫生厅批准生产氨苄青霉素胶囊,商品名为安必新胶囊。昆明公司于1996年4月投入生产,6月停业生产。生产的大部分安必新胶囊已于96年销售,97年2月28日后共销售8050盒,总价款115630元。

    云南省工商局认为,昆明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38条第(4)项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2)项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39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1997年10月20日云南省工商局作出如下处罚:

    1. 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2. 按其于1997年2月28日后销售的8050盒侵权商品总价款115630元的20%处以罚款23126元。

    深圳公司不服云南省工商局云工商标处字(1997)2号行政处罚决定,于1998年6月8日向国家工商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原处罚决定,其主要理由为:第一,原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第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第三,显失公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审查,认为该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条件,于1998年6月22日决定予以受理,受理时间从1998年6月15日起开始计算。1998年7月27日,深圳公司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撤回复议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40条规定,在复议决定作出前准予深圳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评析

    人用药品是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商品,《商标法》对此作了较严格的管理规定。昆明公司生产的安必新胶囊侵犯了深圳公司"安必新"商标专用权,云南省工商局对此进行处理是正确的。

    "安必新"是深圳公司在人用药品上的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即使昆明公司在"安必新"商标注册前就在胶囊上使用"安必新"字样,但并不能对抗在后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况且,根据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人用药品名称由卫生部批准,商品名报卫生部门备案,商品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此,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安必新商品名的批复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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