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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春雷电器厂侵犯上海市轻工业品进
www.110.com 2010-07-24 13:15

    案情简介

    1994年12月21日,浙江省杭州春雷电器厂销往桂林三丰贸易公司武汉经营部的300台14英寸转折电视机,在运输途经河南省商城县时,商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钟铺检查站发现该批电视机标注的厂名、厂址与实际生产厂的厂名、厂址不符,于是,对该批电视机依法予以查扣。

    商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过调查,查明:该批电视机及馐箱、说明书、保修卡上所标的生产厂家是"上海无线电三厂美多公司",厂址是"上海昌平路88弄10号",生产许可证编号是XK…09…003…267,注册商标是"春协".而实际生产厂家是杭州春雷电器厂,该厂以每台380元的价格准备销给桂林三丰贸易公司武汉经销部,总价款共97435.90元。使用在电视机商品上的"春雷"商标注册人是上海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该公司未曾许可杭州春雷电器厂使用"春雷"注册商标。

    商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杭州春协电器厂未经"春雷"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在自己生产的黑白电视机上使用"春雷"注册商标,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38条第(1)项规定,侵犯了"春雷"注册商标专用权。1995年1月3日,商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对杭州春雷电器厂作出如下处理:

    1、 消除现存300台黑白电视机上的侵权商标;

    2、 处以非法经营额97435.90元40%罚款,计人民币38974.36元。

    案件评析

    这是一起运输过程中查处的商标侵权案。虽然案情比较简单,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

    一、 关于案件管辖权问题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即在确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侵权案件管辖权时,从地域管辖的角度,商标侵权案只能由侵权人所在地工商局管辖或侵权行为地工商局管辖。侵权人所在地工商局是指侵权人企业登记所在地工商局。显然,在本案中,商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非侵权人所在地工商局。那么,商城县工商局作为本案的查处机关就应属商标侵权行为地工商局。有人提出,商城县既非侵权人所在地,又非侵权商品生产地,仅是商品运输途经地,确定本案商城县是否为侵权行为地,就必须确认运输侵权商标商品行为是否属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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