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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石玉诉哈尔滨市大众医疗保健用品厂专利权属
www.110.com 2010-07-24 13:20

    「案情」

    原告:邱石玉。

    被告:哈尔滨市大众医疗保健用品厂。

    1984年6月,邱石玉从黑龙江省阿城市新华服装厂调至哈尔滨市香坊蓬靠厂(现大众医疗保健用品厂,以下简称大众厂)任厂长。为挽回工厂亏损局面,该厂聘请了哈尔滨市中医院病退医师关伟为副厂长,由黑龙江省科协常见病门诊所所长、中药研究所顾问、老中医张宝衡(现已去世)提供中药处方,大众厂购买各种研制用材料、药品,提供厂内设施、场地和人力,共同研制药物保健裤衩。1984年8月,省医院肛肠科、省中医院、省科协常见病门诊所对试制产品进行了临床观察;同年10月8日,又经有关方面专家对“药物裤衩”进行了技术鉴定,确定了其疗效作用。哈尔滨市科委为此向大众厂颁发了“技术鉴定证书”,向邱石玉、关伟颁发了“科技成果证书”。产品鉴定费由大众厂支付。而后,大众厂开始正式批量生产“妇女用药物裤衩”和“肛门周围疾病药物裤衩”两种产品“。1985年1月,邱石玉以本人为一方,大众厂为受让方,订立了上述两种药物裤衩的”技术转让协议“。在协议中,大众厂一方只盖有公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邱石玉依据该协议得到技术转让费4。2万元。1985年4月16日,邱石玉又以个人名义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两项发明专利。专利申请费2200元由大众厂支付。大众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哈尔滨市联谊企业公司、街道办事处对此提出异议,并致函国家专利局,认为该两项技术成果应属大众厂所有。但专利局以”此异议未以大众厂名义提出“为由而将函退回。1986年末,邱石玉离开大众厂。1989年2月9日和5月31日,中国专利局将两项”药物裤衩“的专利权授予邱石玉。而后,邱石玉以大众厂侵犯其专利权为理由,起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大众厂停止侵权生产,给付技术转让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大众厂辩称:该两项科技成果是以单位的名义,利用单位的资金研制成功的,应认定为职务发明,其专利权应归单位所有;技术转让协议是邱石玉利用厂长职权,以法人名人与自己签订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审判」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1984年6月,邱石玉将在此之前已完成试制并经过临床实验的“妇女用药物裤衩”和“肛门周围疾病药物裤衩”两项技术发明及试制样品带到大众厂,并任该厂厂长,大众厂于1985年初开始批量生产。同时,邱石玉与大众厂签订了“专用技术转让协议”,约定:邱石玉将上述两项技术转让给大众厂,转让费按销售收入提成(每个药垫0。02元),提成期为两年(1985年1月至1986年12月),在产品投放市场取得经济效益后,大众厂给邱石玉5000元奖励。合同签订后,双方未能按协议履行,邱石玉于1986年底离开大众厂。1987年12月,大众厂在《家庭生活指南》杂志上刊登广告,称上述两项科技成果专利是属于该厂的。为此,邱石玉请求黑龙江省专利管理处调处。经该处调解:科技成果是邱石玉的非职务发明,大众厂可在原协议范围内继续生产该产品。中国专利局于1989年2月9日和5月31日分别授予邱石玉两项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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