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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翠雯等诉福特公司等实施重复授权的专利侵权
www.110.com 2010-07-24 13:20

  原告:林翠雯。

  原告:福州九星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九星公司)。

  被告:福建福特卫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特公司)。

  被告:福建华强特种器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公司)。

  原告林翠雯于1995年9月12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电蚊拍实用新型专利。1996年1月8日,林翠雯以正在申请中的该项专利与九星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技术许可实施协议,许可九星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独家实施。协议约定:九星公司付给许可人技术入门费80万元,并在协议有效期内(五年)按实际销售额提成4.3%付给许可人。国家专利局于1996年8月10日颁发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95222858.0,专利权人为林翠雯,并于1996年8月21日发布了授权公告。该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载明其专利保护范围为:“一种新型电蚊拍,包括有拍框(1)与拍框相连的手柄(2)手柄内的控制电路(3)及安装在手柄上的电路开关(4)其特征在于:还进一步包括有正负电极(S、S′),正负电极(S、S′)采用网状结构,且安装在电蚊拍拍框(1)上;正确电极网相距安装在电蚊拍上并各自与手柄(2)内的控制电路(3)的正负输出端相连,正负电极网相距的间距为0.5MM-9.5MM”。围绕上述独立的权利要求,尚有六项从属的权利要求,其中:“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电蚊拍,特征在于上述的正负电极在拍框上的排列为正、负、正三层或负、正、负三层”。

  被告福特公司下属电子厂于1995年10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高压电蚊拍”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局于1996年7月26日颁发专利证书,专利号ZL95224447.0,专利权人为福特公司电子厂,并于1996年8月7日发布了授权公告。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载明的专利保护范围为:“一种高压安全电蚊拍,包括外壳手把、电源、开关电路、高压发生器和电击网拍构成,其特征是在电击网拍的绝缘框架上分别嵌设有正极电击网面A和负极电击网面B,A、B两电击网面分别与高压发生器GF上的a、b端相连,而高压发生器a、b端的输出电压控制为1.51-20KV之间”。围绕上述独立的权利要求,尚有三项从属专利要求。其中:“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安全电蚊拍,其特征是在电击网拍的绝缘框架上所嵌设的正负极电击网面可安装呈不在同一平面上的双层面结构,也可安装呈正极(或负极)网面包容负极(或正极)网面的三层面结构”。

  1996年3月8日和8月8日,福特公司、华强公司先后与张建国签订二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张建国将其拥有的“手持式蚊蝇电击杀拍”实用新型专利许可福特公司和华强公司使用,该专利申请日为1992年12月30日,专利局于1994年8月17日颁发专利证书,专利号ZL92245938.X.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载明:一种手持式蚊蝇电击杀拍,包括网拍、手柄,其特征在于网拍有由金属材料组成的网状或条状电极,装在手柄中的高压发生器通过导线与网拍上的电极相连;网拍电极上的工作电压为0.5至5千伏特的交流或直流或(和)脉冲电压;手柄中的高压发生器是由直流电池供电;网拍电极间距离为1至5毫米,电极本身宽度或直径为0.2至2.0毫米。两份合同在引述张建国的权利要求书后写道:“专利产品规格,包括单层条状电极网拍,多层条状电极网拍和多层(含多层、三层)网状电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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