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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常宇化工厂诉常州市华达化工厂专利申请
www.110.com 2010-07-24 13:20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书

  苏专(1998)纠字15号

  请求人:常州常宇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周应剑,系该厂厂长

  住址:常州市新区龙虎塘镇

  委托代理人:孙鸥江苏省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翁建刚常州中天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请求人:常州华达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樊荣良,系该厂厂长

  住址:常州市新区龙虎塘镇

  委托代理人:汪旭东,南京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国民,常州市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案由:专利申请权纠纷

  常州市常宇化工厂诉常州市华达化工厂专利申请权纠纷一案,于1998年10月14日向原江苏省专利管理局提起调处请求,原江苏省专利管理局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组,并于1998年12月25日、1999年5月26日两次公开开庭处理,常宇厂法定代表人周应剑、委托代理人孙鸥、翁建刚,华达厂法定代表人樊荣良、委托代理人汪旭东、金国民均到庭参与处理。2000年5月24日,原江苏省专利管理局更名为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现本案己处理终结。

  请求人诉称:

  武进县樊家化工厂创办于1983年,1987年更名为武进县龙虎塘合成化工厂(以下将1987年至1993年5月3日武进县龙虎塘合成化工厂简称为“合成厂I”),1998年合成厂I投资创办武进城北化工厂,两厂虽系两个独立法人,但在实际经营活动中,采取“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一个经济实体”的运作方式。1990年5月,武进城北化工厂更名为武进县华达化工厂,1992年7月,武进县华达化工厂又更名为常州市华达化工厂(以下将1992年7月至1993年5月3日常州市华达化工厂简称“华达厂I”)。

  华达厂I的主要产品为甲荼胺,由于原来采用的精制茶硝化还原法制备的甲荼胺产品中含有强致癌物质,必须将硝化还原法制备的甲荼胺进一部精制得到高纯度的甲荼胺。因此,1992年初,由周应剑副厂长牵头,由徐凯、丁亦斌及余秋冠三人组成三人小组进行结晶法甲萘胺精制的试验,到1993年5月中旬中试成功并将该技术应用于生产。

  1993年5月3日,经龙虎塘镇政府同意,并经武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华达厂I与合成厂I合并,合并后的工厂沿用“常州市华达化工厂”厂名(以下将1993年5月3日至1994年3月18日常州市华达化工厂简称为“华达厂II”) ,同时合成化厂I注销歇业,其所有债权、债务及资产均归华达厂II承担和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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