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初字第409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著作权侵权
3、诉讼双方:
原告:赵梦林,男,50岁,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大学路148号。
委托代理人:孙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前门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林猷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容,北京市惠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邵明艳;代理审判员:张晓津、何暄
6、审结时间:二ΟΟ二年九月十八日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赵梦林的美术作品《京剧脸谱》画册于1992年由朝华出版社出版,原告是该画册的著作权人。该画册收入了其独立创作的京剧脸谱272幅,这些作品在本领域有极高的权威性。该画册已再版10次,同时被翻译为英法等多国文字用于我国对外文化交流,还作为中国戏曲艺术发展的重要资料被各文艺团体、图书馆和艺术馆收藏。北京永和大王公司在2001年8月31日至9月30日的“和家将。齐亮相”超值优惠券大行动中,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京剧脸谱》画册中的7幅作品作为该优惠活动的广告宣传内容,在其店堂和网络上进行促销宣传,且未署作者姓名。该优惠活动持续时间长、范围广,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该活动的促销宣传范围内,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2、被告辩称:
第一,涉案优惠活动广告系被告委托上海金诚广告有限公司提出创意、进行设计并制作的,因该广告而致的侵权后果应由该广告公司承担。被告未参与该广告制作的任何活动,无义务审查该广告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因此被告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不应作为本案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还提出其超值优惠券所使用的七幅京剧脸谱中,夏侯德、牛邈两幅脸谱的颜色深浅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不同,该两幅作品与原告作品并不一致;第二,由于京剧脸谱艺术属于民间文学艺术,并且已经广为使用,原告《京剧脸谱》画册中的脸谱与其他脸谱图书的画法和色彩基本相同,因此原告主张权利的脸谱并非原告所独创,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第三,原告的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