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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杂志社诉北京京讯公众技术信息有限
www.110.com 2010-07-24 13:28

  判决书编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二中知初字第18号

  案由概述:263 首都在线(京讯公司)域名topcool.net 下的个人主页“kaoyan .topcool. net”将北京《大学生》杂志社出版的增刊《考研胜经》部分署名文章上载于其主页的“复习指导”栏目中。在未找到 “ kaoyan. Topcool.net”个人主页页主的情况下,《大学生》杂志社于1999年11月向北京海淀法院起诉263首都在线侵犯其著作权和名誉权。2000年 1月6日,首都在线屏蔽了侵权网页的相关栏目。网页制作者在受到多次警告,了解自己的行为侵权后,于1月10自动删除了“考研热线”,并退出首都在线。后首都在线运用技术手段查明,“kaoyan .topcool .net”页主为天津南开大学三年线学生李翔。

  原告诉称:原告《大学生》杂志社会诉称:1998年9月,我社出版了《大学生》杂志特刊,标题为《考研胜经》。特刊发行后,我社发现特刊中的核心内容部分在被告讯公司开办的首都在线网站中的个人网站上刊载。京讯公司在接到我社的律师函后,未能尽快关闭该侵权个人主页,使侵权行为又延长了一个月。后经查,在个人网站上载特刊内容者为李翔。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我社享有整体著作权的作品,共同侵犯了我社对《考研胜经》这一汇编作品所享有的使用权和获报酬权,同时两被告还以不署名的方式使用作品,并擅自进行修改,其行为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侵犯了我社对该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停止在互联网上传播《考研胜经》;2、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在263网上的显著位置连续30天公布道歉声明;3、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10万元人民币;4、承担因证据全而支付的公证费1010元;5、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京讯公司辩称:根据原告的律师函的要求,在发现“kaoyan.”个人网站考研主页的“复习指导”栏目上载有《考研胜经》中的24篇文章后,我公司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采取技术措施,遮挡了该网站“复习指导”栏目,关闭了有关程序,使该主页无法继续上载。我公司还在“kaoyan”个人主页上放置声明,敦促该个人网站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我公司联系,否则我公司将关闭该个人网站。在我公司采取上述措施后,“kaoyan”个人网站所有者李翔自行删除了该网站中的有关内容。我公司认为,原告对《大学生》杂志及其《考研胜经》只享有装   和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其中汇编的署名文章著名文章著作权属于作者个人所有,因我公司未使用权,其中汇编的署名文章著作权属于作者个人所有,因我公司未使用原告所坟有的装帧和版式设计,故未侵害原告的著作权。我公司为公众提供免费个人站点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且对申请个人网站者提出明确的要约,申请人必须作出承诺。我公司已履行了有关行政管理部分规定的义务,对禁止传播的信息内容进行过滤,故我公司不应对个人网站所有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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