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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库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汤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原告:博库股份有限公司( Bo o k o o, In c .)。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福瑞蒙市中心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学庆、霍力钢,北京市惠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法定代表人:张培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汤姆有限公司( TOM . COM LIM 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皇后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先先,该公司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于明燕,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蓉晖,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博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库公司)因与被告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能公司)、汤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姆公司)发生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讯能公司将作家周洁茹的 26篇作品提供给被告汤姆公司开办的网站登载,侵害了本公司对这些作品电子版的专有使用权。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共同给本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426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博库公司向法庭提交了该公司与周洁茹签订的《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周洁茹于 2000年 2月 6日签署的《授权书》文本、北京市公证处作出的(2000)京证经字第 17185号公证书和(2000)京证经字第 32341号公证书等证明材料。

    两被告辩称:本案涉及的周洁茹作品登载于今日作家网,汤姆公司的网站只是链接了今日作家网的网页,而这种链接是汤姆公司根据讯能公司与今日作家网的主管单位北京市今日视点文化事务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今日视点)签订的合同设置的。汤姆网站本身没有登载周洁茹的作品,故二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讯能公司与汤姆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1、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签订的《文学频道及文化活动合作合同》文本,用以证明设置链接的原因;2、2000年 12月 18日长安公证处根据讯能公司的申请,对汤姆网上有关周洁茹作品的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后出具的(2000)长证内经字第 04026号公证书。公证书证明,在涉及周洁茹作品的网页上均标明了“本专栏内容由今日作家网提供”,同时证明点击作品名称看到有作品内容的网页时,每页的下端均能够显示出今日作家网的资源定位符,说明本案涉及的作品登载于今日作家网,汤姆网是通过与今日作家网链接得到这些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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