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知识产权案例 > 著作权法案例 >
张承志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原告:张承志。男,1948年9月10日出生,作家,住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9号。

  委托代理人:汤兆志,男,国家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负责人,住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杨黎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6号。

  法定代表人:宋小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庞正中,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宏,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承志诉被告世纪互联通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承志委托代理人汤兆志、杨黎明,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庞正中、宋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承志诉称,我《北方的河》、《黑骏马》作品的作者。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对该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未经我许可,在其网站(网址为:http//www.bol.com.cn)上传播使用了我的作品,其行为侵犯了我对《北方的河》、《黑骏马》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31500元、精神损失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调查费。

  原告提交证据:1、]993午12月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美丽的瞬间》、1987年7月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北方的河》;2、(1999)京二证字第0586号公证书13、(1999)京二证字第0586号公证书收货单据:

  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辨称,我公司是国内最早从事国际互联网上内容提供的服务商。因我国法律对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他人作品是否需要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怎样向著作权人支付作品使用费用等问题都没有任何规定。在我公司网站所刊载的原告作品,是网友通过e-mail方式提供的,而不是我公司首先将原告作品刊载列国际万联网上的,因此我们不知道在网上刊载原告作品还需征得原告的同意;原告提起诉讼后,我公司已从网站上及时删除了原告的作品。我们认为,我们刊载原告作品的行为仅属于“使用他人作品末支付报酬”的问题,况且访问我公司的“小说一族”栏目的用户很少,没有任何经济收益。我们在刊载原告作品时,没有侵害原告的著作人身权,因此原告在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失5000元,是不能成立的。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其没有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我公司刊载原告的作品无侵权故意,出现上述问题是由于法律和实践原因所致。希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