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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耀中诉成象影视公司等未经许可使用其美术作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案 情

  原告:于耀中,中央工艺美术学院教师。

  被告:北京成象影视制作公司。

  被告:广西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

  被告:南京电视台。

  被告:南京群众艺术馆。

  原告于耀中系陶艺美术作品《支柱》的作者,该作品创作完成后曾在中央工艺美术学院科技艺术开发中心展厅(对外开放并兼具展售)展览。1994年6月,北京成象影视制作公司与广西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签约合拍电视连续剧《东边日出西边雨》(以下简称《东》剧)。因剧情需要,《东》剧剧组于1994年底与中央工艺美术学院科技艺术开发中心联系借用部分美术作品作道具使用,经该中心同意,剧组挑选了包括《支柱》作品在内的十余件美术作品,作《东》剧的道具使用。在《东》剧的拍摄过程中,根据剧情的需要,剧组选用了《支柱》作为演绎剧中男女主角爱情故事的主要道具,多次使用。同时,剧组还复制了一件石膏质的《支柱》,作为原件的替代品在拍摄中使用,《东》剧拍完后即毁。《东》剧拍完后,剧组将所借作品予以归还,并向中心支付了管理费1000元。《东》剧在播放时署名为由5个被告联合摄制,至诉讼时已在全国47家电视台播放。《东》剧中出现使用《支柱》作品的镜头近80次。

  于耀中放弃追究中央工艺美术学院科技艺术中心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5名被告在共同摄制《东》剧过程中,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尚未公开发表的美术作品《支柱》在《东》剧中作主要道具使用,并在使用中进行了非法复制,给作品原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5名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我对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酬权。请求法院判令5名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向我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北京成象影视制作公司和北京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答辩称:我们与其他3名被告是《东》剧的联合摄制方,在摄制中确实使用了原告的《支柱》作品,但只是作为一般环境道具使用,是对物品本身的使用,不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支柱》作品在展销厅向公众展示,已构成发表。在使用中根据剧情需要复制过该作品,但在完成拍摄后已销毁。借用品归还时,出借人未提出任何异议,现原告提出作品原件损坏与我们无关,如有损害也只是物权意义上的损害,不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损害。鉴于确实使用了原告作品,同意付给5000元使用费。

  被告广西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我公司只是《东》剧的投资方,未参加摄制工作,是名义共同摄制人。北京成象影视制作公司致函我公司,因《东》剧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其承担。故我公司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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