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和诉北京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及侵犯修改权(3)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合同签订后,原告沈家和如期向被告北京出版社交稿,并依合同审校了一次书稿校样。北京出版社未将出版前的最后定稿交付沈家和进行书面确认,且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出版。后经双方口头协商,沈家和同意北京出版社继续履行该出版合同。
2000年 6月 30日,被告北京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坤伶》、《戏神》、《闺梦》3本书各 8000册。其中,《坤伶》一书 35. 3万字,定价 22元/册;《戏神》一书 37.8万字,定价 24元/册;《闺梦》一书 37.8万字,定价 24元/册。7月 3日,北京出版社向沈家和支付了《坤伶》一书的稿酬 12503.04元,《戏神》一书的稿酬 13639.68元,《闺梦》一书的稿酬 13639.68元。
2000年 7月,原告沈家和看到出版样书后发现,被告北京出版社未经其同意,对《闺梦》、《坤伶》、《戏神》进行了修改和删减,而且出现许多文字、语言、标点符号等方面的差错,遂向北京出版社反映。同年 8月,北京出版社向沈家和道歉,并承诺对库存的《闺梦》不再销售,集中销毁,校改再版时保证质量。嗣后,沈家和于 2000年 8月至 2001年 4月,分别在北京市花市新华书店、南京市新华书店、北京春季书市上购得未加修正的《闺梦》。截止到 2000年 10月 18日,被告北京出版社库存《坤伶》一书 5263册、《戏神》一书 5345册、《闺梦》一书 7620册。
经当庭质证,《闺梦》一书共有文字、语言、标点符号等方面的差错 179处。《坤伶》一书存在的错字、漏字及标点符号错误有 12处,被告北京出版社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进行修改的有 9处,双方理解不同的问题有 3处。《戏神》一书存在差错 12处,北京出版社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进行修改的有 6处,双方理解不同及北京出版社根据读者阅读习惯进行修改的有 7处。
在审理中,原告沈家和对其主张赔偿的律师费,未提供证据;沈家和还主张双方曾口头约定对上述 3本书的修改应以《北京土语辞典》为依据,但也未提供证据。被告北京出版社表示可以停止销售并销毁现库存的《闺梦》一书,修改后重印 8000册,并为《坤伶》、《戏神》两本书印发刊误表。
以上事实,有原告沈家和提交的图书出版合同、《闺梦》、《戏神》、《坤伶》3本书、购书发票、《闺梦》一书差错表;有被告北京出版社提供的其主编对《闺梦》一书的批示、3本书库存一览表、《坤伶》、《戏神》两本书的二校稿、《闺梦》、《坤伶》、《戏神》3本书的稿酬支付通知单等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实。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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