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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和诉北京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及侵犯修改权(4)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沈家和与被告北京出版社于 1999年 11月 25日签订的《闺梦》、《戏神》、《坤伶》3本书的图书出版合同,是有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四)项规定,作者的著作权包括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为使作品达到出版要求,沈家和同意北京出版社对 3本书进行必要的修改、删节。这表明,沈家和通过签订合同,已经将自己作品的修改权授予北京出版社,即北京出版社有权根据出版的需要,对沈家和的作品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删节,但最终定稿应由沈家和签字认可。实际履行中,北京出版社并未按照约定将 3本书的定稿交付沈家和书面认可,以致 3本书出版发行后,使沈家和认为其对作品享有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受到侵犯,这正是引发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北京出版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根据其违约行为给各本书造成的不同后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闺梦》一书有大量错误,存在图书质量问题,属于不合格产品,双方当事人对此不持异议。如果被告北京出版社在出版该书前,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该书定稿交原告沈家和确认,则有可能防止这些问题发生。因此,该书存在的问题,与北京出版社的违约行为有一定联系。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对图书出版质量未作约定,故应参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执行。新闻出版署 1997年发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中规定,图书中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的,为不合格。现北京出版社承诺停止销售并销毁库存的《闺梦》一书,并在修改后重印 8000册,应予准许。沈家和要求此书重印后应另付稿酬,因北京出版社已就该书向沈家和支付了 8000册的稿酬,截止到 2000年 10月 18日,该书仍库存 7620册,只发行了 380册,故北京出版社应在重印 8000册的基础上,按照合同约定的稿酬计算方式,向沈家和支付 380册的稿酬 729.6元。如果库存数量不足 7620册,则向沈家和支付的稿酬以 8000册扣减实际库存数量后计算。沈家和在北京花市新华书店、北京春季书市购买《闺梦》一书的取证费,应作为沈家和的损失,由北京出版社承担。沈家和要求北京出版社承担其在南京新华书店购买《闺梦》一书的取证费,因不能证明该书是北京出版社在南京销售的,且沈家和不能提供其往返南京相关费用的原始证据,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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