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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和诉北京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及侵犯修改权(5)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闺梦》一书存在着严重质量问题,该书在社会上公开发行后,必然使作为该书作者的原告沈家和的社会评价有所降低,声誉受到影响。故被告北京出版社出版发行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闺梦》一书,不仅构成违约,同时侵害了沈家和所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北京出版社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亦应承担公开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对北京出版社出版发行《闺梦》一书是否给沈家和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沈家和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故沈家和所提由北京出版社赔偿其精神损失 6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沈家和请求北京出版社负担其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对此不予支持。

    原告沈家和指出,《坤伶》、《戏神》两书中存在着若干处意思表示相悖的差错。对沈家和指出的这些地方,除了由被告北京出版社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读者阅读习惯进行修改的以外,其他错字、漏字及标点符号错误等现象,应认定为差错。据此计算出的差错率,均未超过《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允许的万分之一,故《坤伶》、《戏神》两书不属于不合格产品,无需重印,但北京出版社应为上述两书印发勘误表。对沈家和关于重印《坤伶》、《戏神》两书各 2000册并再向其支付稿酬的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沈家和提出解除双方图书出版合同,但是至双方发生纠纷时止,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情形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情形均未出现,故对沈家和的这一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小说的风格体现在小说表现的内容、历史背景,作者描述的手法和他的整体文风中,并不唯一体现在小说的遣词用字上。被告北京出版社根据合同的授权,以《现代汉语词典》为依据,对《闺梦》、《戏神》、《坤伶》3本书的部分文字进行修改,没有改变原告沈家和所主张的京味小说风格。上述 3本书中存在的差错,也不足以导致小说风格的变化。故沈家和认为北京出版社的修改改变了其作品的京味风格、侵犯了其 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理由不能成立。沈家和虽主张双方曾口头约定对上述作品的修改以《北京土语词典》为依据,但北京出版社不予认可,沈家和又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1年 5月 9日判决:

    一、被告北京出版社自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闺梦》一书,并于判决生效后 30日内销毁库存的该书,修改后重印 800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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