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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语言所等诉王同亿等抄袭其辞典作品侵权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案 情

  原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

  原告:商务印书馆。

  被告:王同亿。

  被告:海南出版社。

  《现代汉语词典》(以下简称《现汉》是由原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以下简称语言所)于1956年开始编纂的一部词典,在1960年完成草稿,由原告商务印书馆印出试印本。经多次修改后,由商务印书馆于1978年正式出版发行,该版收条目约56000条。《现代汉语词典补编》(以下简称《补编》)是《现汉》的增补,由语言所于1988年3月完成,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

  《新现代汉语词典》(以下简称《新现汉》)、《现代汉语大词典》(以下简称《大现汉》)是由被告王同亿主编、被告海南出版社于1992年12月出版发行的词典。其中,《新现汉》印数11万册,每册定价45元;《大现汉》印数16000册,每册定价98元。

  原告语言所、商务印书馆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主编、出版发行的《新现汉》和《大现汉》中,以照抄、略加改动或增删个别无关紧要的字等方式,使用了原告的《现汉》和《补编》两部著作的大量内容,这种抄袭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被告在《新现汉》上还有意使用与原告的《现汉》近似的书名,仅加一“新”字,并通过新闻媒介宣传其为“换代产品”,这种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销毁库存侵权书籍,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语言所25万元,赔偿商务印书馆6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同亿、海南出版社答辩称:原告指控的抄袭,是指对《现汉》、《补编》中词条的一个或几个义项而言。这些义项在前人出版物中均能见到,属于约定俗成、可以共享的社会公用词语材料。语言所只是对这些义项进行了“收集”和“记录”,不属于创作;义项不是独立作品,语言所只享有《现汉》及《补编》的整体著作权。被告使用这些义项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的侵权。我方的《新现汉》与原告的《现汉》、《补编》名称不同、类别不同、装潢不同、内容也不同:“现代汉语”是通用名称,原告无权垄断。我方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 判

  鉴于认定辞书类作品的抄袭涉及专业性问题,在审理过程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大学中文系进行了对比鉴定。鉴定报告结论为:1.《新现汉》有27830余条义项与《现汉》、《补编》相同,分四种类型:(1)注例皆同的计15930余条;(2)注同,《新现汉》无例句、增加例句或改动例句的计4310余条;(3)例句相同的计2260余条;(4)注或例相同,但有增减字属可有可无或错误的计5330余条。2.《大现汉》前、中、后共抽样600页有9820余条义项与《现汉》、《补编》相同,分四种类型:(1)注例皆同的计6570余条;(2)注同,《新现汉》无例句、增加例句或改动例句的计950余条;(3)例句相同的计790余条;(4)注或例相同,但有增减字属可有可无或错误的计1510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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