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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撤销本院执行员受贿造成
www.110.com 2010-07-24 15:03

    「案情」

    原告:杭州天工艺苑。

    被告:杭州华昌贸易公司。

    1992年8月至11月期间,杭州天工艺苑(商场)根据其与杭州华昌贸易公司的口头约定,供给杭州华昌贸易公司一批彩电、音响、电风扇、电话机和煤气灶等价值478302.76元的货物。因杭州华昌贸易公司未付款,双方于1993年3月2日订立付款协议一份和购销合同二份,约定:杭州华昌贸易公司自1992年8月至1993年3月期间所欠杭州天工艺苑货款35万元,同意先部分付款,余款于1993年4月10日一次性结清;并约定由杭州华昌贸易公司供给杭州天工艺苑一批录像带、冰箱、彩电等货物。此后,杭州华昌贸易公司未全部履行,仅自1993年1月至6月,以一批吊扇、收录机、电话机等货物抵付给杭州天工艺苑,按出库单注明价格合计货款287954.53元。同年6月,双方又订合同约定,杭州华昌贸易公司所供上列货物的结算价按出库价格的80%结算。据此,杭州华昌贸易公司实际抵付货物计款230363.62元。上述收付相抵,杭州华昌贸易公司尚欠杭州天工艺苑货款247939.14元。杭州天工艺苑多次催讨欠款无着,于1993年8月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杭州华昌贸易公司偿还货款,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及诉讼费用。

    杭州华昌贸易公司答辩称:杭州天工艺苑所述的我方欠款应进行核帐,在对清帐目的情况下,愿承担应负的责任。

    「审判与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杭州华昌贸易公司拖欠杭州天工艺苑货款不付是形成纠纷的原因,应由杭州华昌贸易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于1994年6月21日判决被告杭州华昌贸易公司偿还原告杭州天工艺苑货款247939.14元,赔偿经济损失29159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杭州华昌贸易公司没有履行。1994年8月,杭州天工艺苑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执行庭受理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杭州华昌贸易公司仍不履行。此间,该公司经理送给承办此案的执行员张炳良好处费28000元。经张炳良做工作之后,杭州天工艺苑同意杭州华昌贸易公司以1470只话筒和4634张CD唱片折抵286014.14元货款,双方于1994年12月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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