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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占别人遗产无视判决 两拒不执行人被判刑
www.110.com 2010-07-24 15:04

  近日,江油市法院对被告人王晓辉、王晓蓉(系兄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晓辉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王晓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1993年12月,二被告人的母亲梁彬茹与王朝六登记再婚。1996年2月16日,梁彬茹在中国工商银行江油市支行民主街储蓄所存款48万元,定期一年,存单未留姓名,但梁将存款情况及密码告之二被告人。1996年9月11日,王朝六与梁彬茹同时在彭州市遇害死亡。彭卅市法院对二人所留遗产进行了分割,但因不知梁有该48万元存款而未对其处理。1998年6月26日,二被告人在没有存单,也不知存单下落的情况下,隐瞒其他合法继承人,由王晓蓉作原告,王晓辉作被告,诉至江油市法院要求分割梁所遗留的存款48万元,并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于1998年7月3日凭调解书从银行取走48万元存款及利息62246,40元,由王晓蓉领得15万元,王晓辉领得392246.40元。1998年8月1日,合法继承人王秀英、王洪斌持该48万元存单到民主街储蓄所取款时方知该款已被取走,遂诉至江油市法院要求二被告人退出多继承遗产。2000年8月25日,江油市法院再审判决二被告人共同退出多继承的遗产361497.60元,二被告人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人未主动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江油市法院先后向二被告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二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案发前仅执行回标的款33000元,案发后,王晓蓉向检察院交现金32000元。

  江油市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晓辉、王晓蓉对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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