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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收购广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
www.110.com 2010-07-24 15:04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房地产经营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清扬路。

  法定代表人:陆锁宝,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哲,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无锡新江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通扬路。

  法定代表人:张少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中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房地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南长公司)、上海浦东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公司)和被告广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都是第三人江苏省无锡新江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江南公司)的股东。在新江南公司8000万元的股本金中,恒通公司持有4400万元的股份,为新江南公司的控股股东;南长公司持有1450万元股份,浦东公司持有400万元股份,其余股份由各小股东占有。恒通公司派张少杰出任新江南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并由张少杰提名任命恒通公司的石桂祥为新江南公司总经理。

  1998年8月20日,被告恒通公司和第三人新江南公司签订了一份《债权债务处理协议书》,确认至1998年6月30日,恒通公司欠新江南公司3971万元。恒通公司以其在深圳上水径工业区的第13号厂房,第9号、第10号、第12号宿舍楼等共计17897.04平方米的房产,作价40352784元给新江南公司冲抵债务,房产与债务冲抵后的余额642784元,作为房产过户费用。

  协议签订后,因第13号厂房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被告恒通公司将其他房产过户给第三人新江南公司。1999年5月6日,新江南公司第二届四次董事会决议:责成经营班子对恒通公司抵债的房产组织评估。评估后如价值缩水,以恒通公司的股权冲抵。新江南公司委托无锡恒茂房地产中介评估行(以下简称恒茂行)进行了评估。经评估,恒通公司的抵债房产,价值为2516.88万元。据此,新江南公司的非控股股东认为:恒通公司利用担任新江南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优势地位,将评估价值仅为2516.88万元的房产,作价4035万余元给新江南公司抵债,损害了新江南公司和他们的利益,遂决定起诉恒通公司侵权。但由于恒通公司是新江南公司的控股股东,新江南公司无法在董事会上形成起诉恒通公司的决议,非控股股东遂委托南长公司、浦东公司作为他们的代表,对恒通公司提起侵权诉讼。诉讼期间,恒通公司对恒茂行的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法院又委托深圳市宏厦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厦公司)重新评估。宏厦公司以1998年8月20日(即恒通公司与新江南公司签订协议之日)的基准价进行了评估。扣除已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并已执行给他人所有的房产,其余恒通公司给新江南公司抵债的房产,评估价为119.74万元。此次的评估费用19800元,由南长公司、浦东公司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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