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法理学论文 >
德国战后法哲学的发展(下)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三、法哲学课程设置:德国当代法哲学面临的问题

  (一)法哲学课程设置的历史沿革

  “法哲学”作为一个名称由来已久。据意大利法学家G·德尔·韦基奥(Giorgio Del Vecchio,1878-1970)考证,在古代和古典时期,除了“自然法学”(iuris naturalis scientia)概念以外,“法哲学”(philosophia iuris)这一名称也常见诸学者们的著作之中。罗马著名思想家西塞罗(M.T.Cicero)在其《法律篇·J,5》中曾提到“法律学科来自深奥的哲学”(Ex intima philosophia haurienda juris disciplina)一语。1650年,肖比尤斯(F.J.Chopius)写过一本小册子,所用题目为《论法的实在哲学》(De vera philosophia juris)。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G.Leibniz)在1667年所著的《法学论辩教学新方法》(Nova methodus discendae docendaeque Jurisprudentiae)一书第100节和43节分别使用了“法哲学”(Rechtsphilosophie)和“法律哲学” (Gesetzphilosophie)两个概念。[47]然而,直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法哲学”作为一门大学课程的名称,才渐次得以流行。在德国,历史法学派奠基人古斯塔夫·胡果(Gustav Hugo,1764-1844)在哥廷根大学较早设“实在法哲学”课程。1798年,他将自己的讲稿加以整理,以《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哲学的自然法教程》为名出版。在该《教程》中,胡果对“实在法哲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1节-6节)、实在法哲学发展的历史(7节-28节)、实在法哲学的性质(29节 -37节)、法律人类学(38节-151节)、法的哲学基础(152节-375节)、公法(376节-402节)等问题作了系统的阐述。[48]其后,比胡果年少六岁的哲学家G·黑格尔在柏林大学设“自然法与国家学或法哲学”讲座,并于1821年将该讲演稿出版。这就是著名的《法哲学原理》。黑格尔的“法哲学”,是其包罗万象的哲学体系的一部分,是精神哲学之“客观精神”篇章的发展、发挥和补充。[49]在这一点上,他与胡果的法哲学分别代表了两个不同的进路。但由于黑格尔本人的影响,他所倡导的法哲学,长期以来,成为后世法哲学课程设置的正统方向。法哲学因而也仅属于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法哲学发展呈现空前繁荣的局面。一大批法学家从事法哲学课程的讲授和著述,随之也就有了法学家们出版的法哲学教科书。其中,比较著名的有:K·伯格博姆(Karl Bergbohm)的《法学与法哲学》(莱比锡,1892年)、J·柯勒(Josf Kohler)的《法哲学教程》(柏林,1908年)、F·伯罗茨海默(Fritz Berolzheimer)的《法哲学经济哲学体系》(慕尼黑,1904年-1907年)、G·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海德堡,1914年)、R·施塔姆勒(R.Stammler)的《法哲学教科书》(柏林,1921年)、M·E·迈耶尔(M·E·Mayer)的《法哲学》(柏林,1922年)和J·宾德(J·Binder)的《法哲学》(柏林,1925年)等。

  二战以后,法哲学的研究与教学主要是法学家从事的工作。但由于对法哲学的学科归属一直存有不同的看法,德国各大学关于法哲学的课程设置情况则不尽相同。大多数大学的法哲学课程讲授由法学院的法哲学教授承担(如哥廷根大学、萨尔大学、慕尼黑大学、波鸿大学)。在没有法学院建制的大学则由哲学院或其他学院的哲学系(Philosophische Seminar)来安排法哲学、道德哲学、国家哲学之类的课程。在少数大学(如海德堡大学),法哲学的课程设置一直采取传统习惯,分别由法学院和哲学院的教授来组织进行。[50]各大学之间没有统一的法哲学教材,一般由任课教授指定阅读的书目或自编讲义。20世纪50年代以来德国出版的权威性法哲学教科书主要有以下数种:H·柯因的《法哲学基本特征》(1950年初版,1969年第2版)、E·费希纳的《法哲学》(1956年初版,1962年第2版)、 C·A·埃姆格(C.A.Emge)的《法哲学绪论》(1961年版)、H·亨克尔的《法哲学导论》(1964年初版,1977年第2版)、A·考夫曼和 W·哈塞默(W.Hassemer)合编的《当代法哲学与法学导论》(1977年)、R·齐普利尤斯(Reinhold Zippelius)的《法哲学》(1982年)等。这些教科书的共同特点是:有完整的结构、自成体系、论述的问题较为全面。就以上方面而论,它们与专题性法学著作有所区别。法哲学课程所指定的必读书目,除标准法哲学教科书以外,当然也包括那些有创见的法哲学专著。至于具体选用何种参考书籍,一般视教授的研究方向或讲座所涉范围而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