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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理念的现代化(下)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三、中国法律理念现代化的基本取向

  中国法律现代化是一个内容丰富、涵盖面广的系统工程,从其结构来看,既标志着整个社会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也标志着整个社会法律理念的现代化。在制度现代化中,它既包括法律创制过程(立法层面)的现代化,又包括法律操作过程(执法、司法、守法层面)和法律实现过程的现代化。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可见,法律制度现代化在中国法律现代化中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是法律现代化的具象化。但是,制度并非自发生成的,它是由人制定的,需要人去执行和实现。人作为法律制度创设和运作过程的主体,是法律现代化中最关键、最活跃的因素。因而,提升人的法律理念就成为中国法律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事实证明,法律现代化并不是法律制定、法律实施孤立运动的结果,而是与法律理念的现代化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如果没有思想和理念上的现代化,即使经济再发达、物质再丰富、法律法规再多再细,也不可能出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现代化。加拿大前外长马克·麦圭根博士曾说过:“正是法律观念,超过其它一切,能有助于我们跨越由于地理、思想意识和不同的发展水平所造成的距离。”〔27〕作为感性层面的法律观念有此功用,那么,处于理性认知形态的法律理念就更不用说了。列宁说得非常明确:“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运动。”〔28〕依此类推,没有建立现代的法律理念,就不可能有自觉的法律现代化运动。因此,在中国法律现代化过程中,使全体公民和社会从整体、宏观上认知和把握中国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促进法律理念的现代化,已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先决条件。

  (一)在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首先必须对法律性质与功能有一个科学的、客观的认知和把握,从理念上逐渐淡化政治观念和意识形态对法律的渗透,强化法律的公民性和普遍的社会性功能。

  在我国国内经过几个重要的历史时期的发展,剥削阶级作为一个完整的阶级已被消灭,经济发展成了国家和全民族今后长期压倒一切的任务;而在国际上,冷战的结束,和平与发展成为现代社会的两大主旋律,国际和平事业和人类社会持续的发展,都不是哪一个阶层、哪一个阶级或哪一种社会制度的国家或哪一个政党所能单独承担和实现得了的,而是整个社会、全世界和全人类共同的任务和追求的目标。因此,在法律现代化过程中,法律要发挥规范人的行为的普遍功能,并把更广大的社会力量组织到维护和平与实现发展的伟大事业中来,必须力求反映全社会的共同需要,并以追求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自由为目标,淡化政治观念和意识形态对法律的渗透,强化法律的公民性和普遍的社会性功能。

  在这样的时代,“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一科学论断,是我们强化法律的公民性和普遍的社会性功能的理论依据。马克思早就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性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就明确告诉我们,在现代民主法制社会里,法律应成为全体公民的法律,是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武器。法律不应只是哪个阶级的意志的表现,不应只是保护哪个阶级、哪个政党或哪一个人的利益,而应是全体公民意志的集中表现,是整个社会共有的,是保护全体公民的利益的。只有如此,法律才能被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现自身的社会效益。但是,在中国的传统上,立法者、政府官员、法学家、普通百姓在谈到法时,往往只是把它当作统治和专政的工具,是“治民”、“制民”的武器,很少把法律看作公民享受权利的依据或赋予公民自由的凭藉,并且至今不承认“所有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仅仅认为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于是造成国人对法律的隔膜、厌讼、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以言立法、以言废法和言出法随等不正常的现象,法律的政治目的性强,服务于经济和社会的功能被削弱。这种违反法律本性的作法,使得法律无法达到其真正的目的和效用,实质上是否定法律,倡导“法律虚无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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