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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传星:论人的法律需要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内容提要」法律需要即人们基于对法律这种特殊社会调整措施的特征和功能的认知而对运用法律来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期待和欲求。它包括形式和内容两方面的需要。法律需要具有客观性、主体性和社会历史性。法律需要的生成经历了从个体到群体到国家,从群体之间竞争到兼具合意与暴力因素的协调的过程。法律需要可以划分为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社会自我保存的需要,社会交往与合作的需要,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需要,维护国家公权力的需要和人类整体生存与发展的需要等。

  「关键词」需要/法律需要/法治

  人的活动始于人的需要,是人的需要不断地推动着人的实践活动的逐步深入和扩展。人的活动的目的和归宿最终也是为了满足人的不断丰富着的、永无止境的需要。需要是人的本性的一部分,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展现。回避人的需要便不能对人的活动规律和人性有更深入的把握,同样也不能对作为人的活动重要方面之一的法的形成和发展有深入的把握。我们研究法的问题时,应当把人的法律需要作为问题的起点。人的法律需要是一个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范畴和问题。法律需要这一概念内涵丰富,且围绕这一概念可以进一步深入研究一系列重要问题,诸如法的价值序列、法律中的利益分配、法的形成和运作的动力机制、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一、法律需要的概念

  法律需要是人的需要的一个方面,它应当具有需要的一般特点。理解人的法律需要,应当先了解一下需要的概念和特征。学界对需要的定义有多种说法。(注:对于需要的概念和结构的分析,可参见李淑梅:《人的需要结构及其历史发展》,《教学与研究》1999年第5期;李文阁:《需要即人的本性》,《社会科学》1998年第5期;赵科天:《需要哲学导论》,甘肃文化出版社1996版;陈志尚、张维祥:《关于人的需要的几个问题》,《人文杂志》1998年第1期;陈华兴:《论需要的理性实质及其意义》,《哲学研究》1994年第6期。)人作为生命物质的最高形态,有不同于一般动物的需要,这也是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之一。马克思说:“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而人甚至不受肉体需要的影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影响才进行真正的生产;……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6页。)动物的需要只是一种维持生存的直接的肉体需要,而有意识、有实践能动性的人的需要则远远不只这些,人真正使自身成其为人的需要恰恰在于他按照自己所规定的尺度而创生的社会需要。只是在从单纯的动物性的需要即自然需要中超越出来的时候,真正属于人的需要才逐步显现出来。人的自然需要是人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而如不能超越这种需要则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人不能使自己成为社会人。真正展现人的本质的是人的社会需要,人的自然需要在相当大程度上已经社会化了,被纳入到社会需要的范畴之中,一个社会的人如脱离开社会,其单纯的自然需要也很难实现。这便是自然需要的“人化”。当 我们说到人的需要这个概念时,我们实际所指的是人的社会需要,一种涵盖了、包容了有人的自然需要的社会需要。人的自然需要在这里是人的社会需要的最显在、最基本的层次。当然,它也是社会需要的前提,没有具体的、生动的、具有类本能性质的自然需要的满足,人的更广泛的社会需要便无从展开。大致说来,人的需要就是人与生俱来的人的“内在规定性”,是人基于自身的自然生存和社会发展状态的自知自觉而产生的对某种事物的渴望、期待和欲求。

  人的法律需要,即人们基于对法律这种特殊社会调整措施的特征和功能的认知而对运 用法律来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期待和欲求。(注:有学者认为法律需要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需要只是指个体或群体对未成之法的需要,而广义的法需要则将这一范围扩大到对已成之法的肯定性需要。法需要是指个体或群体在人与人的协调关系遭到破坏时,所产生的一种意欲借助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来恢复或建立秩序的潜在压力。参见林喆:《法律思维学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33页。)法是人的创造物,当然在许多情形下,由于这种创造过程的长期和缓慢,人们甚至感觉不到是在自觉地创造着法。法及其形式渊源即法律(成文的、不成文的)本身就是人的一种需要,正是借助于法律,人类许多更高层次、更广泛的需要才得现实化。法律作为一种规则的治理方式,有其独特的功用,这种功用是在人的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并固定下来的,而法律规则介入社会生活,会使社会关系的形式和社会生活的境界都发生新的变化。许多社会关系必须借助于法律规则的形式才能进一步展开和发展,比如市场经济如不借助各种完善的法律规则,它便不可能超越狭小的地域界限而扩展开来,市场是一种自生自发的扩展秩序,法律便是市场的要素和催化剂。(注:哈耶克对此有过精辟的论述,参见[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常说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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