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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的限度问题探析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法律信仰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业不言而喻。然而法不是永恒的,法存在的唯一理由是保障人民最基本的发展。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都认为,从古至今法治就是一个理想。而何为真正的法治却只能来自人类社会的经验,也许从未实现过。美国学者恩迪科特认为,法治只是一种理想,从未被哪个社会完全实现过。法律信仰的需要是一种理想与现实之间张力的需要,这种张力让法律经历漫长的发展变化,总是处于锻制之中,向着完美的方向不断发展。首先,法治观念的历史发展不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其次,法制观念先行,制度建设则是后来的事情,需要一系列复杂的活动;另外,法治观念也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而变化。[1]正因如此,我们在倡导法律信仰的同时,也必须正视法律信仰的限度问题,否则,就可能导致信仰与狂信之间的等同。本文试图对法律信仰的限度问题作一探析,不当之处尚祁方家指正。

  一、纯真的法律信仰与信仰的盲目性

  信仰一般强调的是个人对于其信仰事物的极度相信和尊敬。因而信仰中或多或少就有某种盲目性,盲目性的结果就是人们丧失了对信仰对象的批判性。宗教的信仰本身就有这种属性,人对宗教的信仰越虔诚,人们自身的主体性就受到越多的压抑,所谓神灵越伟大,人就越渺小。法律信仰是不是也要按照这个思路确立信仰呢?这是理解法律信仰要首先解决的问题。现代法律建立在理性基础上,并要求我们以理性的态度对待法律。但当我们以理性对待法律时,还会产生对法律的那种如宗教般热诚的信仰吗?但问题又折返回来,我们所期待的是那种宗教式的信仰吗?现代社会的进步之一就是破除了基于宗教狂信的无知,而建立了基于理性能力和知识的理性有限性和理性自知之明。因而不能依托宗教的无知和狂信来建构理性的法律信仰。

  现代法律的高度复杂性决定了这样一个事实:我们每个公民作为法律的门外汉不能对法律的具体运作过程有太多详细的了解,社会分工和专门化也决定了这并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何况法律中的许多领域也往往远离日常生活,理性的人们也会对他们漠不关心。所以,我们实质上是在理性的无知的基础上开始了谈论对法律的信仰的。我们之所以有法律信仰的前提,并不是需要我们对法律的细节了解多少,而往往是我们只需要对法律有十分概括的感受和了解。每个普通公民实际上并不是因为他对法律精通才开始其法律信仰之旅的。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法律的无知并不绝对构成法律信仰的障碍。它本身反而是公民形成法律信仰的外部环境。现代社会中公民对法的无知是应该面对的一个事实。这是公民的一种自觉的无知,理性的无知。当人认识到自身对于法律的无知,他也可能对法律这个职业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有格外的尊重。只要法律职业关于法律的表演能够让人们信服这是一个公正的过程,对法律的信仰就可能确立。法律信仰的核心就是如何建立一种关于法律的合理想象,即让人们相信这个法律过程是正当的、合理的。

  法律是一个关于社会秩序治理的精致工具,法律被浓缩为一个象征符号,一个关于民族国家、爱国主义、社会公正、个人自由的象征符号。这个符号使法律充当了社会整合的工具,使人们处于一个法律共同体中生活,享受由于共同生活而带来的福利和归属感。而建立这样的符号可以借用或立基于人们对于法律的无知。在这种意义上,法律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工具,法律信仰则是实现统治的精神工具。法律信仰本身也成为意识形态。它让人们相信法律是达到正义的唯一正确的手段,而为法律的献身是每个公民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当然,对法律的无知也可能促使人们对法律可预测性的无知和怀疑,这样个人就会有意识地回避法律,疏远法律,甚至对抗法律。在这个意义上,对法的无知是不利于法律信仰的确立的,因而无知也可能瓦解信仰。公民是在整个社会环境中逐步形成法律信仰的,社会生活的传统、信仰、对社会的认同感,对日常法律生活的参与程度等都会影响到公民的法律观念和信仰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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