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法理学论文 >
法理学·法律论证·法学方法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稍具法理学常识的读者都知道,法理学、法律论证和法学方法这三个概念是不能相提并论的。之所以在这里合为一题,缘出于二:第一,三年前,我与几位同道者向官方申请并荣幸地获得了一个资助课题,名为《法论证理论研究》。三年了,由于客观环境的原因,却又未完全按照原研究计划完成。现在,为了结项,必须写些相类的文字。所以,面前的这篇文章必须在名称上与这个课题的名称扯上关系。这是形而下的缘由。第二,近些年,不才涉足法理学领域,所读所思,倍感在教学与研究中,概念之厘清,范畴之确定,命题之证立,问题之展开,对于一种理论之正确性的重要意义。在教学中,法科专业的学生们如果真的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学中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命题,了解“问题域”的来龙去脉,则可以构成日后学习部门法学的坚实基础;而在研究中,研究者对概念、范畴、命题和问题作力求准确地深入研究,则是进入法理学堂奥的捷径。本文的目的就是想通过对上述三个概念的分析将近年来在教学与研究中形成的部分浅见串联在一起,希望读者赐教。这算是形而上的缘由。

  一、法理学范围之确定

  多年以来,法理学一直是各大学法学院系的必修课程,该课程名称虽均为法理学,但在讲授中,各讲授者均自行其是,讲授内容彼此之间相差甚远。在理论研究中,不少学者对什么是法理学、法理学的范围如何确定等基本问题做了很多有益的研究,可是尚无大致的统一意见,主要是,法理学与法学、法哲学、法理论等范畴纠缠不清。在此,对学者们的研究成果作一梳理并藉此发表一些个人浅见是很有必要的。

  1 、法理学与法学。一般认为,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可以上溯到古罗马时期。现行法理学教科书和其它法学研究专著一直认为拉丁语 Jurisprudentia 是今日“法理学”这个词的词宗。以此为词源,派生出了法语、德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中的“法学”一词,以及英语中的 Jurisprudence 一词。今日的法理学一词被公认为是英语 Jurisprudence 一词的汉译。这是不准确的。拉丁语 Jurisprudentia 一词是由 jus 与 prouidere 合成,前者的意思是“法律”、“正义”、“权利”,后者的意思是“先知”、“聪明”、“知识”。显然,该词的内涵要比“法理学”一词的内涵深入而丰富。更重要的是,由 Jurisprudentia 一词派生出来的 Jurisprudence (法语)、 Jurisprudenz (德语)及 Jurisprudence (英语)一词的含义均解释为“法学”和“法律学”,并无“法理学”之义。考察 Jurisprudentia 的演变过程,我们知道,它最终被用来指示一门学科(法学、法律学),后人想当然地将“法学”和“法律学”这门学科等同于今日的“法理学”这门学科。显然会引起歧见。台湾学者颜厥安教授对此也作了深入的研究,颜氏更是认为, Jurisprudence 包含并列两义:法学( science of law ) =Jurisprudenz 及 Rechtswissenchaft (德语);法哲学( legal philosophy ) =Rechtsphilosophie 或 philosophie des Rechts (德语)。 1 自古罗马职业法律家对法典的解释与宣传始,法学或法律学作为一门学科发展至今,几乎包罗了整个法学领域,“法理学”显然难以与之对应。换言之,法理学所包罗的内容显然要小于法学或法律学。法理学只是法学或法律学的一部分。

  2 、法理学与法哲学。从语源上考察, Jurisprudence 与 legal philosophy 扯上关系应该是奥斯丁所著“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 1832 ”一书。奥斯丁故世后, Robert Camplell 在编辑氏著时,将书名改为“ 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 or the 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5 th ,1885 ”。可见,在奥斯丁的著作中, Jurisprudence 之义就等同于 the 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 (实证法之哲学,即法哲学)。而在汉语中,将氏著中的 Jurisprudence 译为“法学” 2 和“法理学” 3 均是不准确的。正确的书名应是《法哲学的范围之确定》。这也说明,英文 Jurisprudence 一词还有“法哲学”之义,至少这位法律实证主义大师这样使用过。而从内容上考察,考夫曼认为,法哲学是将法学中的基本问题以哲学的方式加以探讨和回答,所以,它是哲学的一部分,而不是哲学的分支,更不是法学的分支;法哲学总是追问知识与体系的后设问题(即超体系的问题),而无特定实质对象。 4 显然,法学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不是如此。哈特将法哲学的主要问题区分为三组:定义与分析的问题(从实然面和应然面厘清法律义务、法律行为和意图等重要概念,探讨法律是什么?);法律思维或法律推论或法律论证的问题(区分描述性和指令性的理论);法律批判的问题(区分法律基本概念的分析和对法律的批评)。 5 可见,考夫曼那不是法学一分支的法哲学与我们今日所谓的“法哲学”相近,而哈特的法哲学则与我们今日所谓的“法理学”相近,两位大师对法哲学研究对象的不同区分,根源在于考夫曼以存在主义哲学为背景,而哈特则以分析哲学为基础。台湾学者颜厥安对法哲学之范围的界定远广于前两位,虽然他未用“范围”一词,而是用“基本问题”作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但一门学科的“问题域”就是该学科的研究范围。他认为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可分为四组:法概念及法效问题;法认识论;正义论与法伦理学;体制论。 6 这种认识范围几乎涵盖了整个法学研究领域,很难说它们都是法学的根本问题。如果我们还希望“法学”、“法理学”这些概念继续存在的话(颜氏也认为应该保留这些概念),那么将法哲学的范围界定得如此宽广是难以有说服力的。进一步看,颜氏认为,法理学有二义,即法学与法哲学。因此,这三个概念只是名称不同,内容是可以相同的。如此说来,再作区分已无意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