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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传星:法律信仰的内在悖论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内容提要」法律信仰目前在中国面临着特殊的遭遇和困境。中国法制在逐步确立法律信仰的过程中面临着几组悖论性问题,主要从法律信仰对于人与对于法的内在性、法律信仰的理性世俗化与神圣性、合理性与非理性、功利性与超功利性、守法的无知性与批判反思的自觉性等关系中,展示出法律信仰问题的复杂性和内在矛盾运动。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的神圣性/法的功利性/法的反思性

  一、法律信仰在中国的遭遇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已经被认定为一项基本的治国方略。法治是一种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一种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基本方式,也是一种可欲的生活方式,一种使个人可以得到更大发展的社会生存方式。法治是值得追求的一种生活方式,问题是如何达到这样的生活?当代中国在建构法治秩序的时候,尤其面对这样的困惑。我们看到有些西方国家种出丰硕的法治果实,自己很羡慕也要去种,但又找不到合适的方法和土壤。现在的争议主要不是要不要去实施法治的问题,更多的争论是围绕如何推行法治而展开的。关于这个问题,人们有多种争论,如有所谓的政府主导论,有社会自发演进论,也有二者相结合的官民互动论;有制度创新优先论,也有观念启蒙优先论;有立法优位论, 有整顿吏治论,也有司法改革突破论;有传统的无用论,有另起炉灶论,也有传统的创 造性转化论,等等。(注:关于这方面的讨论,可参见孙国华主编:《社会主义法治论 》,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60~376页。)凡此种种,都表明了我们还没有找到一条 合适的法律发展之路,甚至有时候陷于“鸡生蛋,蛋生鸡”的怪圈。这在关于人治与法 治、法治与德治、制度创新与观念更新、严格执法与执法者素质、司法腐败与制度漏洞 等等的相互关系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在观察和评论当代中国的法治状况的时候,人们可 以发现的一个显见的事实是,经过二十多年的立法运动,我国已经有了大致成型的法律 制度,但同时大众对执法和司法状况又有普遍的失望和不满,这种失望和不满反映了人 民对法律的负面评价和消极态度,而尤其值得注意的一个景观是人们在服从、接受和利 用法律时,远远没有达到对法律的热爱和信仰。走出人民对法律的这种“心不在焉”或 者“敬而远之”窘境的可能的思路之一,就是加强法律宣传和法治启蒙,逐步树立对法 律的信仰。

  法律信仰作为法律观念的一种高级形式,在法治秩序中具有重要意义。有学者已经指出了法律信仰是法治的精神要件,即它是法治的内在构成要素之一。[1]可以显见的是 ,在没有形成全民族的真正的法律信仰之前,我们不可能期待真正的法治的落实。没有 法律信仰的法制不过是一种强力所支配的法,最终也没有强大的生命力。这种法制不是真正的法治。法律从制度落实为民众的自觉行动,从外在的法律强制化为内在的心悦诚 服,从个体的信仰演变为大众的普遍信仰,从远离和游离于法律到切近和捍卫法律的生 活样式的根本改造,都需要法律信仰的培育和确立。

  法律信仰一般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的一种尊崇敬仰的态度,是对自愿接受法律统治的一种信仰的姿态,[2]一种大众对于法律的忠诚,是对法律之下生活的德性的一种确信,表明人们愿意热忱地投入到捍卫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斗争中,并把参与这种斗争视为自己的一个庄严的使命和责任。人们从对法律的服从和信仰中获得了心灵的归属感和家园之 感。(注:关于法律信仰的定义,学者们也提出了不少的看法,从多个方面强调了法律 信仰的特点。可参见刘旺洪:《法律信仰与法制现代化》,载《法律现代化研究》第2 卷。陈金钊:《论法律信仰——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 第3期。)法律信仰是个体的一种心灵状态,也承载着一个民族的心灵轨迹,是民族法律 观念的最突出、最生动的表现。它是把外在的规则内化为主体的内在法律自觉性,是法 治理念在一个民族生活中落地生根的具体体现。一个社会普遍的、大众的法律信仰是社 会法治化程度的基本指标。事实上,正是大众的热忱法律信仰才赋予法律以强大的生命 力,使法律深植于一个民族的日常生活,深植于一个民族的心灵深处,并成为这个民族 肌体的活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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