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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课程教学改革初探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摘 要]法学教育是“通才”教育,是素质教育。法学理论课程教学是素质教育中的基础教育、学生理论基础的广度和深度直接决定着他职业品格和执业能力的形成,同时对其后劲的积蓄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法学教学的改革首先是法学理论课程的教学改革。我国法学理论课程教学改革的首要任务是矫正已偏移多年的教学目标;其次是调整教学内容体系,根据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和社会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补充和修改其内容;第三,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丰富和完善教学方法。法学教育改革必须坚持与时俱进的指导思想,充分体现邓小平理论中民主法制思想的精神实质,以培养出更多的真正具有时代特色的优秀的法律人才。

    [关键词]教学改革;素质教育;改革目标

    一、法学理论课程教学改革的紧迫性

    从世界范围来看,法学教育的目标模式主要有两个层次,一种是法学“通才”教育,又称博雅教育、素质教育或非职业教育:另一种是法学“专才”教育,亦称大学后的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因培养目标的不同,两种不同层次的教育在内容、方法等教学环节上有一定的区别。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教育应当在大学“通才”教育阶段进行,而且是大学法学教育的核心。因为法学教育的特殊规律决定了大学法学教育必须适应“宽口径、厚基础”的要求,专业划分过早过细会严重影响法律人才成长的质量。在法学“通才”教育中,法学理论课程主要包括法理学、法史学和宪法学等学科。

    大学法学教育应当是素质教育,其目标是培养基础扎实、专业面宽、心理素质高和适应能力强的通用法律人才。从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大学法学教育可以说是法学的基础教育,而法学理论课程无疑是基础中的基础,一个不具有宽厚的人文和法学理论基础的人,是很难确立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职业良知和素质的,更谈不上成为一名具有法律思维并熟练准确地运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冲突的法律人才。我国法学理论课程教学目前的现状与它在整个法学教育过程中应发挥的作用极不相称,存在着教学目的不明确、角色错位;师资力量相对薄弱;教学内容陈旧,严重落后于市场经济、精神文明、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现实需要和发展趋势;教学方法单调,说教式、灌输式的教学方法仍然是主导的方法等方面的缺陷。法学理论课程的各个环节包括教学目标、师资素质、教材体系与内容以及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势在必行。

    二、法学理论课程教学目标的矫正

    法学教育的总目标是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这类人才具有五个方面的特征:第一,进步性。这是法律人才必须具备的思想品质素质,包括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具备法律职业伦理、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精神品质。第二,专业性。即系统掌握法律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第三,创造性。具体表现为具创造意识和创造能力,并在法律工作中具体进行创造性劳动。第四,个性化。它是创造性产生的前提。即要求法律人才在个人志趣、独立思考、批判思维、丰富的想像力、创造态度和智慧品质等方面得到充分发展。第五,社会性。法律本身既然是一种人文现象,法律人才必须具备在一定社会关系和人群中与其他社会成员相互配合的能力。法学理论课程必须围绕上述五方面要求确立教学目标。法学理论课程教学不是法学基础教育的全部,或者说它不是法科基本知识的简单堆积或法学基本知识概述,其使命和根本任务是夯实法律人才形成的人格品质、思维方式、法律传统、创造精神及其他非智力因素方面的基础。然而遗憾的是,我国法学理论课程教学多年来忽视了这一点,而在单纯的知识传授教学中与其他学科苦苦地争地盘。法学在人文学科中教育成本最高,因为对法律人才素质的培养基本是从无到有再到丰富,且不能有任何的闪失。法学理论课程是构筑法律人才大厦的基础,其每一个教学环节的设计都应以处理好下列方面的关系为出发点:第一,做人与做事的关系。法学理论教育首先是“育人”,教师应当有意识地在教学过程中溶入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社会和他人的关系以及人与自身的理性、情感和意志等关系的问题,以利于学生正确的人生观、法律观的形成。只能做事不懂做人的人掌握司法权力,后果是可怕的。所以,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学理论教育的首要任务是价值层面的教育。第二,知识与能力的关系。掌握法律知识和形成法律能力是法学教学过程中同步发展的两个方面,在具体的法学教学过程中特别是理论课程教学中,除需传授法律知识外,更应特别注重帮助学生领会掌握蕴涵在法律知识中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维方法,使之与孕育在生理活动基础上的人格和心理发展相一致,内化为学习者的素质。心理的塑造和能力的培养比简单的知识传授要困难得多。以往的法学理论课教学只注重学生基本知识的积累,而无视学生心理的发展和法律能力的培养,可以说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第三,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法律知识是人类自然和社会生活智慧的结晶,法学理论课程的知识体系就是这种智慧的一种集合形式,它是创新的前提和保障。创新能力具体表现在学生在学习中或今后工作中的法律思维、法律表达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等能力的发挥上,而无论是法律思维能力还是法律表达能力或者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都首先是准确把握法律术语、法律命题和法律标准的能力的反映。但法学理论教育不单是把前人的智慧简单地传授给学生,而应当是与现实的法律实践挂钩,演绎式的传授不如归纳式的引导,目的在于能够使学生今后通过自己能动的职业活动去实现和完善法律所构建的秩序,并进而为法律智慧的进一步丰富做出贡献。第四,社会化与个性化的关系。多年以来,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一直是一种模式化的教育,在法学理论教学中尤其如此,压抑和挫伤了学生的创造精神和创造能力。尊重学生个性及其发展会使法学理论更具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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