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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案例教学的实践与探索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摘要] 在法学教学方法改革中,案例教学法越来越受到重视。案例教学法与传统的教学法相比有着自己的特点,案例教学法如何组织,有哪些模式,实施中应遵循什么原则便是作者探讨的核心内容。

    [关键词] 法学;案例教学;组织过程;实施原则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综合学科。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之一,在于提高学生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对实现这一目的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不少专家学者强调在高校法学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对课堂教学方法的改革已成为共识,本文就对案例教学的有关问题作简要的分析,与同行交流。

    一、传统教学法的优势及缺陷

    教学方法是为完成教学任务而采用的方法。它包括教师教的方法和学生学的方法。是教师引导学生掌握知识技能,获得身心发展共同活动的方法。要有效地完成教学任务,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必须根据学科特点,正确选用教学方法。

    (一)传统教学方法主要是单向的理论灌输式的教学方法

    传统教学活动主要围绕着教师讲授某种专门理论知识而展开。教师对教学进程能给予较好的控制,能有条不紊地组织教学,帮助学生较好地理解法律概念、原理以及现行的法律条文。特别是由于法律规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教学内容以及教材也就具有了较好的稳定性,教师准备一门课程几年内都可以保持基本结构上的稳定性,有利于教师熟练地系统地传授法律知识。这种教学方法在象我国这种属于成文法体系的国家中的确有其特定意义,也是其优点所在。但这种教学方法忽视了法律的应用性和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也有其固有的缺陷。由于课程设计是以讲授理论为主要内容的,教学强调按计划进行,讲求传授知识的系统性、逻辑性、条理性,因而教师囿于规范化教学的要求,很难充分调动学生积极主动性,尽管教学中也强调理论联系实际,可实践中往往偏离这一原则,忽视了知识如何运用环节和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造成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

    (二)传统教学方法存在重教学内容、轻教学方法的倾向,重教师的主导作用,忽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的倾向

    从教师方面来看,教学过程以教师满堂灌为主,教师是整个教学过程的中心,是教学过程的组织者和控制者。从学生方面来看,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者,在课堂上很少甚至完全不能主动参与教学过程。教学是一种典型的“讲—听—记”模式,教师讲授时津津乐道,可学生只是被动接受。教与学的互动关系很难有效地开展。久而久之,教与学自然形成“两张皮”的现象。学生“身在曹营,心在汉”的“私学”现象严重,使得教师的积极性受到挫伤。

    传统教学方法显露出许多难以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需求的弱点,亟需进行改革。在指导思想上,应进一步倡导以启发式代替灌输式,在功能上实现由教给学生法律知识向教会学生应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方向转变。在教学方法上,强调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独立性、应用性等。在法学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就是一种很好的尝试。

    二、案例教学法有别于判例教学

    为了改革传统灌输式的教学方法,增强教师课堂讲授理论的可操作性,不少教师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有人主张大胆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教学法。

    美国法学院校主要采取判例教学法,又称哈佛教学法。它是运用具体案件分析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将法律专业理论与律师办案实际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判例教学法的基本方式是问答式或讨论式。教师上课不是采用课堂讲授的方法,一般不讲序言、概论、定义之类抽象的东西。一上课就开门见山地组织、引导学生分析案例,提出问题和学生共同讨论。课堂上不仅教师可以提问这生,也允许学生提问老师,允许学生打断老师讲述,进行争论。这种问答式教学也称为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其目标就是训练学生的职业技巧和技能,促进学生积极思维、个人钻研、独立思考,发挥学习的积极性,掌握广泛的法律知识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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