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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应当如何思维?——罗纳德·德沃金《原则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法学家应当如何思维?理想的法律人共同体应当如何建构?这是困扰着中国法学界的重要问题。虽然人们可以从各个途径接触到一些具体的重要法学家和法理学家,但是从理论上讲,这两个问题仍有作深入探讨的必要。

  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 1931—)以毕生学术活动建构了一个完美的法律人形象,即:“认真对待权利,严肃原则问题;出入法律帝国,逍遥人生疆界;心系自由律令,胸怀至上美德。”[2]

  诚然,作为实际的法理学家,德沃金的法律思维方法并非完美无缺,但是德沃金建构的理想法学家对我们建构理想的法律人共同体提供了重要启示。有鉴于此,借《原则问题》出版之际,我把德沃金作为一个优秀法学家的范例来展开上述话题的探讨。

  一、法学家要有鲜明的法律立场和道德立场

  首先,德沃金是一位认真、细心、谨慎而自信的法理学家,一位在常规学术领域不断创造新意的既充满诗意又令人敬佩的学院教授。在当代美国法学家中,德沃金之所以显得如此与众不同,不仅与他讨论话题的严肃性直接相关,而且与他面对的众多论敌的强大性直接相关。德沃金是一个不苟言笑的缺少幽默感的人。[3]但是他很坦诚,因此,在《原则的问题》中,经常出现诸如 “尽是胡闹”(all nonsense)[4]、“极其拙劣”(very bad)[5]、“多么虚弱无力”(how feeble)[6]、“荒诞”(bizarre)、“荒唐”(preposterous)、“行不通”(implausible)、“极其片面”(radically incomplete)、“十足假冒”(wholly spurious)、“完全失败”(wholly fail)[7]、“真正糟糕”(just bad)[8]、“极其愚蠢”(crazy)[9]、“像……一样地愚蠢”(as silly as)[10]、“无用”(useless)[11]、“失败”(fail)[12]、“荒谬”(fallacious)[13]之类用来批评或回击对手的直白粗话。比如,德沃金指责美国当局提出或颁布的经济社会计划“如此卑鄙下流和玩世不恭(so mean-spirited and cynical)”。[14]当他使用这些粗话的时候,他不会给对手任何回旋余地。在这样的场合,德沃金往往给人似乎把话说得过死、过于绝对的印象。[15]德沃金似乎显得不够大度,不够体面。但这是学术上真正的德沃金。这是一种“冷漠”或“冷竣”的态度,也是真正科学的态度。比如,德沃金在批评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时提出了以下评论:“断定社会财富是社会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十分荒唐的;断定社会财富是实现社会目标的强大工具,因为与弱式工具理论相比,它更好地增进了效用或社会价值的其他组成部分是行不通的。所以,由于社会财富自身缘故而赋予法官最大化社会财富的动机是荒诞的,或者赋予法官把社会财富作为支持某个其他价值的虚假目标来追求的动机是荒诞的。”[16]在这里,德沃金使“公正”与“效率”置于势不两立的地步。德沃金对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拒斥坚决而彻底。

  因此,所谓“明确立场”,就是要求法律人士对自己的立场和别人的立场有一个明确的态度和明确的评价。所谓“明确立场”,就是要求法律人士在原则问题上决不含糊,决不妥协。在这里,法律人士在处理各种法律难题中表现出来的道德关切是一目了然的。法律人士对一些重大社会问题不可能不具有道德倾向性。法律人士不可能不关切法律难题中存在的道德维度。德沃金认为,像波斯纳那样试图在法律事务中“淡化”或“中立化”道德维度的倾向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取的。[17]

  二、 法学家应当无保留地阐明自己的见解

  德沃金是一位认真的法学家,但绝不是一个谦虚的法学家。他对自己认为是真理的意见是坚决维护的,没有任何妥协的余地。[18]这一点在他与哈特、波斯纳、罗蒂、斯坦莱?菲什等人的争论中得到了最清晰的表现。在《原则的问题》中,德沃金表示赞赏的惟一作者是沃尔泽(Micheal Walzer)。在评论沃尔泽的《正义的诸领域》(Spheres of Justice)一书时,德沃金写道:“沃尔泽向我们表明,不同的、更具体的政治分析会是个什么样子。他列举的历史事例往往颇为动人,与其清晰行文相得益彰。这使得读他的著作成为一件快事……沃尔泽涉及的范围令人赞叹。”但是接下来德沃金又给了沃尔泽一个根本否定:“尽管如此,沃尔泽的核心论证仍然是失败的。他规定的复合平等理念是无法实现的,甚至是前后矛盾的,而且这本书没有涉及有助于人们思考实际正义问题的东西。”[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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