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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视野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法理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问?这是一个虽被许多中外法理学著作和教科书解读过无数遍但仍然困惑人们的问题。尤其是对于生活在现代社会的人来讲,法律渗透于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的角角落落,法律无处不在。法律问题也就成为现代人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与此相应,对法律问题的解说也就成了我们生活中的一道“风景线 ”。君不见,只要我们打开电视,翻开报纸,启开电脑,法律问题或与法律有关的问题会迎面而来,进入我们的视线和视野,想绕也绕不开。虽然我们可以说,我们并不是生活在法律中,但是,我们的生活确实离不开法律。那么,这种现象与法理学又有什么关系呢?

  大约二十年前,时任国际法律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主席的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学教授郑如纯(Alice. E-S TAY)女士来中国西安西北政法学院访问,在座谈中当我问到法理学到底应该研究些什么问题时,她的回答令我映象深刻。当时正值苏联奉行“改革与新思维”,东欧一些国家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她说这些问题都是法理学应该研究的问题。这对于我一个刚读法理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狭小的视野无疑是一个不小的冲击。到后来,当我们有机会参加国际法律哲学、法理学或法律社会学的会议时,看到会议的议题和安排,真有点眼花缭乱,目不暇接。它的议题之广泛,内容之丰富,远远超出了我们原有的视野范围。可以说,只要生活中有的法律问题,都是法理学涉及的问题,甚至生活中没被法律涉及的问题,也是法理学研究的问题,因为法律还有一个随着生活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问题。法理学确实是一个开放的体系。

  这么讲,是不是法理学就成了一个箩筐,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这确实是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这涉及到对法理学中“法理”的理解。可以说,每一个法律里面,都有法理问题。不管是一个制度,一个法令,一条规则,或者法官的一个判决,都有其背后的法理,否则,无以解释它成立和存在的根据和理由。从这个角度讲,任何法律问题中都有法理问题存在。这也可以解释大约十多年前在中国有些部门法的学者开展的有关部门法理学的研究以及对部门法理学的理论解说。[1]但这样一来,是否法理学就没有必要存在了?既然每一个法律问题中都有法理问题存在,那对它的研究就是法理的研究,还要法理学干什么?[2]这实际上又涉及到法理学的分类问题。

  《牛津法律大辞典》的作者在解释“法理学”的辞条时,将法理学分为“普通法理学”、“特殊法理学”、“比较法理学”三个类型。具体的解释是:普通法理学的任务在于研究法律制度中具有一般性意义的理论。特殊法理学是以某一种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比较法理学则通过分析来自不同法律制度中的材料,研究其相互关系。[3]这样的解释可以部分地消除人们的上述疑惑,也使法理学——作为研究法律制度中具有一般性意义的理论的普通法理学——有了存在的理由。对某一种法律制度或某一个法律问题的具体研究属于特殊法理学的研究范围和对象。

  还有一个需要交代的问题,即作为教学体系或教材体系的法理学和作为研究体系的法理学的区分。这是我十年前在一篇文章中所提出的一个看法。[4]前者是作为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一门基础性学科(教材或课程)的理论体系所包含的研究内容;后者是作为法理学研究者对法理学问题的研究内容。这两者虽然有着密切的联系,但还是有所区别。作为后者,其研究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法理学研究者可根据个人的研究兴趣(这种兴趣当然并不是无根据的),选择自己认为有价值的法理学问题进行研究,这是不应限制、也无法限制的。这一类的研究几乎无所不包,它可能涉及法理学的所有问题以及学者们的创新,这为法理学发展所必需;而作为前者,则涉及到法学教育体系的学科设置和课程设置问题以及该课程应该包括的主要内容。当然,也有一些学者不同意这样一个区分,认为二者应该合一,法理学研究体系的内容就是法理学教学体系的内容。但是,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任何一部法理学教材,都不可能容纳所有的法理学问题,可能的只是法理学中主要的和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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