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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培养什么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提 要]笔者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历史渊源、模式及发展主要剖析了当前国内法学教育存在的不足及弊端,并为此提出了引进国外优秀法学教育模式的观点。

    [关键词]法学教育历史沿袭 模式 现状 法律诊所教育

    2001年9月26日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及中国法学教育战略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会议提出,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研究的重点应当是:提出具有先进性和前瞻性的法学教育改革的思路和方针;探讨市场经济、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条件下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和模式;进一步研究法学专业的课程结构和教学内容,提出培养高素质人才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基本内容;研究中国法学教育如何适应信息时代的科技进步,把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于法学教学,实现全国法学教育资源的整体优化配置,以加快中国法学教学、科研网络建设和整个现代化进程等。

    与此同时,在新的历史时期法学教育如何适应新的形势的讨论也异常激烈,如中国引进美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可能性,加入WTO与法学教育改革,高校扩招对法学教育的影响等议题不仅引起人们诸多的关注,更引发了法学教育者对新形势下法学教育如何改革的深层次思考。笔者拟就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进行讨论,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一、我国法学教育的历史沿袭

    新中国成立之际,在废除旧的法律制度的同时,主要引进了前苏联的法学教育体系,建立了一些新的政法学院。开办政法学院的主要目的是提供法律培训。1952年,四个政法学院通过合并几个大学已有的法律系而成立。1954年开始招收大学生,首先是为了培养干部。这些政法学院开设课程,包括政治学、外交学和社会学。一直到八十年代,进入政法院校学习仍将接受政治审查。

    五十年代中期到七十年代中期的政治运动期间,法律教育实际上处于停滞状态。据人民大学的法律教育专家方流芳介绍,由于政治运动的混乱和缺乏对知识分子的尊重,五、六十年代里政法学院的法律教育不能真正称为法律教育或任何形式的大学教育。在这个期间,对旧社会的批判很多,但对新的全面法律教育制度毫无建树。法律教育成为政治教育的代名词。法律工作者的职业特征迅速消失。

    1976年中国结束了政治运动,着手进行经济体制的改革并重新恢复政法院校。一些大学纷纷建立法律系。从八十年代起,中国颁布了许多新的法规,法学也随之被分成若干分支学科,许多学校设立了法律系、经济法系、国际法系、刑事司法系,以满足政府部门法律人才的需求。即使进入九十年代,中国法律教育的主要任务仍是培养终身制的政府工作人员,学校负责毕业生的工作安排。在这种学科体制下,学生受教育范围非常狭窄,学生期待着终身供职于一个可以预知的职位。

    而且,从前些年司法部门的人员来源看,主要有政法院校毕业生、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转业军人、其他单位外调人员等。从其构成可以间接反映出司法机关法律人员的相对短缺,因此政法院校的教学目的仍是为司法机关培养急需人才。其自然侧重于一种知识的传授与掌握,即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这同我国几千年形成的传统教育方法“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也是一脉相承的。

    二、我国法的渊源对法学教育模式的影响

    从我国法的渊源来看,法律体系中的诸多法律均以成文法的形式表现出来。在这一点上它有别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居重要地位。正是由于大量成文法的存在,法学教育的主要途径及方式自然会定位在对法律知识的培训,通过法学教育,使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点面及体系,进而延伸到对知识的理解及运用。而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实行的是判例法,若干年的历史积累起来的浩瀚的判例使学生在学 习法律的过程中相对需要更多的社会经验和创造应用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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