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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中国法律哲学的前提性准备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本文准备对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邓正来教授2005年发表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尤其是目前见诸于多种纸面刊物和网络媒体的对该文的评论做一个间断性的综述。需要说明的是,围绕这篇文章的评论才刚刚出现,虽然还不能够见出学术推进的明确的动向,但是仅仅就目前显现出的端倪就足以让我们做一个暂时的总结,这种总结一方面意图在于凸显出围绕这篇文章所呈现出的为大家所关注的焦点或热点,另一方面也是针对目前学术界学术批评给出一个基本状况的描述。于是,在本文中,为保持意思原貌,这种总结将力图是叙述方式的。

  一、文章的缘起和内容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以下简称“邓文”)一文计18万余字,连续刊载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政法论坛》05年的第1、2、3、4期上。分析这篇文章的背景和缘起,我个人以为最起码有两点应该值得我们重视,第一个是邓正来教授个人贯之多年的学术旨趣,从某种相当的意义上讲,邓文乃是其学术旨趣在中国法学学术领域的实践。我们知道,邓正来教授在知识社会学方面有经年的侧重和积累,具体表现为其对学术规范化与学术批评的瞩目,并且其始终积极践履其一直倡导的学术批评之于学术传统与知识增量的巨大意义。如一篇评论邓文的文章所分析的,上个世纪90年代的由汪晖、邓正来等学者积极倡导和推动的“学术规范化与学术本土化”大讨论可以被认为构成了邓文的一个长时间段上的背景,而与邓文关联之紧要处在于,自前、昨两年开始,这些学者指出,这种讨论业已进入第二阶段,即关于“知识生产机器的反思与批判”阶段。那么《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可以被认为是此一阶段上的智性努力;1第二个背景是邓正来教授于2003年加盟吉林大学,在教授就职演讲上,他指出了来吉林大学所要完成的几项任务,而这些任务的设置乃是以其关于中国社会科学,尤其是中国法学所存在的问题的认识为依凭的。这次演讲从中国法学这一具体层面指出了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面临的问题,后来发表在《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的第5期上,2邓教授指出必须对中国法学进行重建,而重建中国法学的必要在于——

  “第一,我们的时代要求法律在适应中国社会变迁和制度转型的需求的同时,还要切实保障一般社会秩序中的预期安全,而这在法学上就表现为法律变化与法律稳定的共时性问题。第二,我们的时代要求我们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制定并实施大量符合国际社会所遵循的一般性法律原则的同时又兼顾中国的文化传统——无论是旧传统还是新传统——形成的各种习惯,而这在法学上就凸显为法律的移植与法律的本土化问题。第三,我们的时代要求法律对个人取得和交易安全中的个人权利加以保障和捍卫,同时又要考虑到此前的制度所遗存下来的集体的或公有的利益,而这在法学上就表现为个人主义的一般性法律原则与社会主义的一般性法律原则之间的协调是否可能的问题。第四,我们的时代要求法律同时亦即在同一个阶段中去处理和面对西方法律按自然时序在各个阶段当中所提出的各种问题,与此相应,我们的时代要求我们的法学同时亦即在同一个阶段去考虑和面对西方法学传统按知识发展的自然时序与伦理学、逻辑学、历史学、生物学、政治学、社会学乃至经济学相结合而形成的立基于不同哲学观点的法律原则,而这在法学上便意味着西方的法律和法学在对我们构成强大示范的同时,甚至还要求我们把西方论者在各个阶段达成的结果转变成我们思考问题的前提甚至是当然的前提,这意味着我们很可能会丧失批判的状态变成一种常态,甚至把它当作一种当然的状态接受下来而不加质疑和反思。”

  可以说这短短的几百字要开掘的问题是很多的,比如转型时期中国社会下,法律的稳定与发展问题;全球化趋势下,中国与世界结构关系问题;作为个人行动与社会秩序关系链上重要构成的法律秩序本身的性质问题,以及由此存在的社会科学研究中的西方范式对中国和中国研究的有效性,再以及更纵深而言,基于我们对中国理想图景的想像而凸显出来的由谁及如何“定义中国”的问题等等不一而足。而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中,这些问题都得到了相当的解释。按照邓正来教授自己的归纳,《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主要内容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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