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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推动民族法学发展的新动力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摘 要: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论述了德治是推动民族法学发展的新动力:(1)以德治国是发展民族法学的指针;(2)德治应该作为民族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础;(3)民德民俗与国家法的和谐统一;(4)德治的光辉照亮民族法学的未来。

    关键词:德治;民族法学;新动力;指针;理论基础;和谐统一

    一、问题的提出

    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民族法制建设成绩斐然,现已初步建立了具有独特调整对象、立法原则和立法程序的民族法规体系。我国宪法奠定了民族立法的基础,而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法。从全国性民族立法工作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347个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有87个含有关于民族方面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兵役法》、《森林法》、《草原法》等,都有保障民族平等权利,保护少数民族权益的条款。在国务院制定的810个行政法规中,有关民族问题规定的行政法规达163个,还有专门关于民族问题的行政法规。到目前为止,全国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和颁布了自治条件129件、单行条例209件、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64件。另外12个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颁布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或办法,15个省市制定了有关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①。1991年6月,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在北京宣告成立,该学科包括三个方面的研究范围:一是原始社会的法,二是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三是中国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②。但是从现在看来,民族法学研究与他部门法学研究相比仍然显得施展不开手脚,至今还有人认为,以民族法律为研究内容的民族法学不能构成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学,民族法学只能作为一个独立的综合性法学学科,甚至认为民族法学不可能成为一个法学学科,它只能是宪法学中的一部分。对于这些认识上的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苏力教授的一段话可能是最好的答复:“我们必须承认每个有序的社会中都有其一定的法律规则,为人们所沿用,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了,它之所以不为人们所见,只是由于我们已经接受的关于法律的标准造成了我们文化视觉上的盲点”。③西部大开发的号角已吹响,怎样才能推进、深化民族法学的研究,打开民族法学的新局面呢?

    江泽民同志在今年初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江泽民同志的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民族法学研究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

    二、以德治国是发展民族法学的指针

    在社会和经济的变革中,变革所带来的成本和痛苦往往由弱势人群来承担,比如说因历史上原因形成的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落后的局面,而对弱者的保护规则总是在各种利益的冲突中缓慢地凸现出来。市场的规范运行依靠的是法律的规制,然而当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市场运行机制的作用将逐渐减退。例如当资源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和局部地区时,市场的竞争的机制就不会发挥作用,这时,法律往往成为保护强者的有力武器。然而,在最需要法律的地方,我们往往看不到制度发挥其统筹规范的作用,因为法律总是在各种利益的冲突和妥协中诞生,而这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些滞后的法律面前,少数民族的利益受到损害已经成为无可回避的事实。例如云南西双版纳州森林覆盖率已由50年代的70%下降到不足30%,贵州省多民族的毕节地区,其水土流失面积占总面积的52 5%;四川岷江上游森林破坏十分严重。类似的情况在民族自治地方不同程度的存在,甚至还有继续恶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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