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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行为的社会控制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我们认为,无论是对法律行为本体论的研究,还是对影响和制约法律行为的相关因素的分析,最终都将归结在法律行为的社会控制问题上,即对合法行为的褒扬和对不合法行为的抑制。

  但是,由于法律行为中的非常状态的特殊法律行为,即人们出于本能或在无意识状态下实施的法律行为,——主要是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或其他智力低下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具有偶发性和不可预知性,因而,不具有可控性;唯有构成全部法律行为主干的常态法律行为,是人们在自己的意志支配下有目的、有计划地主动实施的,具有可预测性和可控制性。所以,本文所论的法律行为的社会控制,仅指这种常态法律行为的社会控制。

  一、法律行为社会控制的一般分析

  这里所说的法律行为的社会控制,其实质含义乃是通过法律手段而对人们的行为所进行的社会控制。这是社会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社会控制的最正规和有效并经常采用的方法。因为法律本身就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根本利益。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由一系列规则、原则和概念构成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通过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对人的心理压力和对人的行为的支配力,国家向全体社会成员树起了具有明确而肯定的指引与导向功能的“路标”,也设置了具有同样明确而肯定的有威胁和惩处功能的“警诫牌”。这样,通过对沿“路标”所指方向行进的人们的行为的认可和肯定性评价,以及对人们不在规定道路之中而是无视道路边界、超出道路“栏杆”行进的人的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表现为使行为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便把人们的行为引向它所期望或许可的方向,达到对行为进行法律控制、建立、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根本目的。

  法律行为的社会控制是整个社会控制方式的一种,它同样具有一般社会控制的共同特点。但因其自身的特殊性质,与其他社会控制方法相比,法律行为的社会控制还在下列特征上显现出独特而鲜明的个性:

  第一,法律行为的社会控制是一种规范性控制。这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首先,法律行为的社会控制是以客观的明确而肯定的法律规范为前提的。正是因为有具体的法律规范存在,人们才有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进行对照的模型、检测的手段和评价的标准。也只有依靠这些模型和标准,国家才有可能对人们的众多行为作出是合法还是违法、是一般违法还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类型的法律责任等等的评判。总之,无论是对人们合法行为的保护,还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都是以具体的法律规范为准绳和尺度的。其次,具体运用法律规范对行为人的不合法行为进行制裁、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的有权机关(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它们本身就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如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组建的;它们各自所独享的对不法行为的法律惩诫特权也是由这些法律法规特别赋予的。再次,特定的国家有权机关对不法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和程序(如起诉和审判),也是由具体的法律规范(即诉讼法律规范)所明确宣示和规定的。国家有权机关对不法行为人法律责任的追究,其结果一般也体现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规范性文件形式,如司法判决书、调解书等。

  第二,法律行为的社会控制是具有最高权威的控制形式。法律行为社会控制的这一特点是与其规范性特征密切相连的。正因为作为人们的行为模式与标准的法律规范本身,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经过特定程序制定出来的。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以及具体适用法律规范对人们的合法行为予以保护和对不合法行为进行制裁的国家机关都是特定的,适用法律的整个过程与结果也是特定的,由此排除了法律行为社会控制中存在任性与随意的可能性。这种控制手段的弹性范围极其有限并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它更多地体现出刚性特点,其硬度与强度非其它社会控制方式可比,具有最高的权威。究根溯源,是因为在背后为其支撑与依靠的乃是国家这个最权威的有组织有系统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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