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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礼教派"的法理念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一、目前学界对清末“礼法之争”的研究与定性

  鸦片战争以来,与世界已有相当隔膜的中国社会揭开了旨在“自强”的近代变革的序幕,经历了两次鸦片战争及英法联军入侵的打击,清廷终于从本能的反应转到主动自觉的回应,中国社会的近代化在内外交困的形势下启动了。

  1902年至1911年,清政府最高封建统治集团,在厉行“新政”和“仿行宪政”的招牌下,进行了一次在此次政治变革中居重要地位的修律活动。在修律的过程中,爆发了一场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杨度为代表的法理派, 就《刑事民事诉讼法》,特别是《大清新刑律》的立法指导思想,实质上也是清末整个修律的指导思想的一次大争论,这次大争论在近代法律史上被称为“礼法之争”。

  “礼法之争”中双方争论的核心在于:鉴于当时中国的国情,应以资产阶级法律的原理原则为主要指导思想,还是应以封建礼教为主要指导思想制定新法。正如当时的《法政浅说报》所说的那样?quot;新刑律为采取世界最新之学理,与我国旧律统系及所持主义不同,故为我国“礼教派”所反对。“

  礼法之争,随新律体系的形成经历了以下的一个发展过程:(一)审议《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光绪三十二年( 1906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模范列强”,制订了中国法律史上的第一个单行诉讼法规-《刑事民事诉讼法》,废弃封建的苛法滥刑,礼教与法律相分离,采用资产阶级的律师制度和陪审制度。这个诉讼法遭到以湖广总督张之洞为首的“礼教派”的反对。张之洞于光绪三十三年(1906年)上《复议新编刑事民事诉讼法折》大肆攻击,全盘否定这个法典。清廷循张之洞之议,宣告废除尚未公布的《刑事民事诉讼法》。(二)签注《大清新刑律草案》。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和十二月,沈家本先后奏上《大清新刑律草案》和该草案的案语,清政府交由各部院及督抚签注意见。《大清新刑律草案》更加充分地体现了法律与礼教相分离的精神,如量刑定罪不依“服制”,废除旧律中“犯罪存留养亲”的规定,故杀子孙无减轻,妻妾殴夫无加重,“无夫奸”不论罪。张之洞对《大清新刑律草案》进行了逐条签注,攻击《草案》法律与礼教分离,违背三纲不合国情,各省疆吏随声附和。法理派最后向“礼教派”妥协,《大清新刑律》除作部分改动外,还附上了集中体现礼教精神的《暂行章程》五条。(三)审订、复核《修正刑律草案》。宣统二年七、八月,“修正法律草案”交由宪政编察馆覆核。宪政编察馆参议劳乃宣再次发起攻击,要求将“旧律有关伦纪礼教各条”统统直接“修入新律正文”,“礼教派”群起响应,法理派也进行了反击。

  双方争论的焦点最后集中于“无夫奸”和“子孙违反教令”是否为罪的问题上,双方各执己见,相持不下。最后,清政府勉强公布了新刑律及暂行章程,但又附上“俟明年资政院开会,仍可提议修正,具奏请旨”。随后,沈家本也因“礼教派”的弹劾而辞去修订法律大臣和资政院副总裁的职务,标志着“礼教派”在这场争论中取得了胜利。在这次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修律活动中,“礼教派”与法理派的争论贯穿始终,成为这次修律活动的一大特色,因而对两派及其思想的研究和探讨历来为学者们所瞩目。到目前为止,对“礼法之争”进行研究的主要观点有:

  1、对法理派的主张持肯定态度,同时也暗示“礼教派”是清末修律和社会发展的障碍。有些学者认为这场法制变革运动是一场了不起的改革,并认为沈家本是伟大的改革家,中国近代法制之父。至于“礼教派”与法理派的大论战,虽以双方妥协的结果而告终,但也毕竟使中国大大迈进了一步。

  2、对“礼法之争”进行理性的分析,认为法理派有缺少“民族自我意识”的“先天缺憾”,而“礼教派”对新法的反对,“可算是民族自我意识或民族自觉的表现。”有些学者认为陈序经等人的“全盘西化”主张“正是丧失了独立自主性或反自我性之模写”,这实际也是对法理派的一种评价;但同时认为“礼教派”的认识中“包藏着不自觉或反自觉的成分”,他们代表的是当时社会上的守旧和复古势力,他们充其量只是“站在农业社会立场的呼声”,而无视当时已有民族工商业的事实。这种保守观念,无疑是落后于时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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