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法理学论文 >
法律论证理论大要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一、法律论证的目标和功能

  法律者们当论证。作为法官,根据各程序法的明确规定,他们负有义务论证他们的裁判(例如刑事诉讼法第267条、民事诉讼法第313条)。只有当裁判依据合理的论证(联邦宪法法院裁判34,269,287),他们才满足了这项证立义务。为了在法院为其委托人活动获得有利的判决,作为刑事辩护人或民事诉讼当事方代理人的法律者必须进行论证。而在与委托人的没有能力付款的合同对方的律师谈判时,他们必须设法向对方证明其所主张的要求的合理性。

  进行论证的人,必须使人信服。只要涉及获得什么东西,也就是在上面的例子中,从合同对方获得某种有争议的给付,或者从法院获得某种确定的判决,可以考虑的还有其他的、也许甚至是有效的手段——威胁、承诺、贿赂。这些手段也间或被法律者使用,但它们不是法律手段。法律者的武器是论证,作为法律者,他必须设法使其他人信服。

  与这种信念直接相关的问题是:法律者想要使他的论证对手信服什么?很明显,这不(仅)是出于自身的利益所请求的“给付”(宣判被告无罪、判决对方当事人败诉、清偿债务)。法律论证并不是指向、 无论如何不是直接指向当事人的利益,而是指向权利和义务。这就使答案清楚了:法律者想要使他的对话方确信,某种法律评价或者某一案件的裁判是正确的。以法院裁判为例:法院应该被说服请求它做出的判决是正确的判决。

  这个答案是合适的,但并不充分。因为立刻就产生了新的疑问,人们当如何理解某种法律评价或某一案件的裁判的“正确性”呢? 当一个裁判,如同在布莱希特的“因果白垩圈”剧中阿斯达克法官对抚养权所作的判决一样,*对当事人和/或社会有最好的结果,它就是正确的吗?[1]当它与超实证的正义一致时,它是正确的吗?或者当它符合此时此地有效的实证法,它就是正确的吗?

  对这个问题不能笼统地作答。因为决定裁判正确性的尺度,由当时的法观念所确定。如果从取向天主教神学的自然法体系出发,法的正确性要求之关键基点在上帝的意志。在世俗的自然法体系中,引导裁判的规则的正当性或合理性标准承担着这一功能,而在判例法中,决定性的是裁判与由判决所建立的规则相一致。毕竟在下面将作为讨论基础的法典化体系中,正如它今天在欧陆法秩序中占主导地位而且也在英-美地区法秩序中逐渐起着决定作用,“正确的”法律裁判的标准是与制定的(实证的)法律规则相一致。

  二、法律论证的结构

  1.法律适用与事实确定

  通常,制定法有一个条件性结构:当事实构成得以满足时,则一个确定的法律结果应被确认或认定。因此,某一具体案件法律裁判的正确性,不仅以有关规范的具体应用为前提,而且并首先与合适地查明和确定相关事实为前提。与此相应,裁判的论证也包括去阐明法官如何获得确信,去阐明关键的事实恰恰是这样而不是那样发生的。[2]尽管法律规则也特别适用于判决证立这一部分(所以法院对事实确定的确信不能依据证据评价所禁止的情况),但它并不算法律论证理论的核心领域。[3]处在中心地位的是证明对案件所进行的法律评价。

  2.规则取向

  这一证立的基本结构首先生发于合理证立的诸条件,它们作为一定(自然法或实证法,先例或制定法取向的)法系统中裁判的前提。只有当一个裁判能够回溯到一条规则,据此,所有这类案件都应以同样的方式被裁断,一个裁判才被合理论证了。一般化的重要条件来自理性证立概念本身。因为规范领域的理由,正如经验领域的原因,不能局限于个案。只有当一个确定的活性物在其他情况下也能导致相应的疾病,它才是一种疾病的原因。同样,只有当所有其他的凶手在杀害熟睡的被害人的情况下因为谋杀而被判刑时,杀害某个熟睡的被害人才是因为恶意实施谋杀而对某个被告判刑的理由。反过来说:在自然科学领域里有那么少的个别事件逃避了自然法则(奇迹),在法的领域内就有那么少规范奇迹,也就是那些正确的解决办法与一般规则和正确性标准相抵触的情况少之又少。仅仅在一般形式中,也就是塑造了例外规则中,才存在着例外。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