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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可亵玩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世间万物,法律大抵是最令人畏惧者之一。我们古人的说法,“无法无天”,将违法行为与违抗天道相提并论;菏马时代的古希腊人一般相信法律是一套神启的(god-inspired)规范,对法律的违反不仅破坏了人间秩序,更是对神的冒犯。这种把法律的来头说得很大、很神圣也很神秘的做法对于当时社会秩序的维系发生了很大的作用。

  也许是后来人群愈来愈分化、社会关系愈来愈复杂的缘故,那些无法考察来源的法律显得不够用了,必须有新的规则来约束人的行为。当法律的提供者不再是神,也不再是那些早已死去了的人的时候,法律的神圣光环便逐渐消失了。过去,人们之所以必须守法是一个无需论证的问题,但是现在人成了立法者,法律变成了一套世俗规范,大家都是肉眼凡胎的人,都有生老病死,问题就出现了:凭什么你可以立法,而我却不能?于是,一场统治的合法性危机便出现在人类的面前,后来的各种不同的政体――专制制、贵族制、君主制、立宪君主制、共和制等等――差不多都是围绕着这一问题而展开。

  不管怎么说,没有了神的依托,人们对法律的敬畏总是少了许多。在柏拉图的《理想国》里,那位就什么是正义跟苏格拉底抬杠的色拉叙马霍斯就认为,正义或者公理简直就是强者的利益,所谓强权即公理。依法律的统治不过是统治者将有利于自己的准则用来管束社会中所有成员而已。中国人也老早看到了这一点。汉代时候的廷尉――约当今天的最高法院院长――杜周先生便毫不讳言地说:法律没有什么可神秘的呀!从前的君主所倡导的规则就是律,今天的君主发布的规则就是令。各自根据需要而制定,哪里有什么神圣的古法?这样的论证不免让人想起“成者王侯败者寇”那句老话――为什么我能够制定法律,而且你必须遵守它们,原因简单极了:我是统治者,你是小民一个。有本事,把我推翻了,你就可以制定我必须遵守的法律了。

  我们都看得出来,这样的逻辑实在是滋生动荡与革命的温床。为了维持社稷安定,除了力与势之外,一些更具有说服力的理由也随着统治方式的变换而出现了。例如,贵族制的理由是依赖血统的高贵;王侯将相真有种,平民百姓休做梦。传统中国的统治形态很早就告别了贵族制,自秦汉以后,我们就走上了选贤任能的路数,所谓“贤者在位,能者在职”。隋唐以降,更是将科举考试的方式作为选任官员的唯一途径。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则由这些贤能之士制定和解释。科举创造了这种独特统治形式的合法性;我立法,你服从,是因为我能够过五关、斩六将,在困难重重的考试中脱颖而出。不过,从过去的一千年的历史来看,这样的统治也难以长治久安。选贤任能的标准受到质疑,难免演变为广泛的嫉贤妒能。《资治通鉴》里说:“黄巢屡举进士不第,遂为盗。”不只是黄巢,后来的许多“农民起义”的领导者都是憋了一肚子气的落底举子。城头变换大王旗,这种事情的频频发生显示出我们的传统统治模式所面临的严重危机。如何走出这“一治一乱”的怪圈?怎样才能避免普遍违法情况的发生?

  共和制给出的理由是迄今最令人心服的,国家的主人是我们每一个人,立法者乃民意代表组成的机关,法律是大家的共同意志,违反法律的行为首先伤害的是你自己,而不是其他人――你怎么肯伤害你自己呢?

  不过,逻辑上的圆满并不一定带来现实生活里人们真正把法律当回事。共和制也可能成为一种旗帜,在没有落到实处的时候,人们会觉得书面的法律和法律所规定的种种权利口惠而实不至,于是便减少了对法律的尊重。更有甚者,立法者以及其他居庙堂之尊者自己无视法律将会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例如,刑事诉讼法明明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然而,如果官方在任何司法程序尚未启动的时候,便通过各种传媒将某一群人径直宣判有罪,这就是对法律的公然违反。这样的做法,将使我们刚刚在修改宪法时所确立的“依法治国”原则变得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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