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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问题、症结与任务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当前,我国司法之所以存在着审判不公、司法人员腐败和效率低下等三大问题,其根本症结是司法乃至政治体制和制度的问题,为此必须进行改革和创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关键环节,司法体制改革不仅有司法机关内部机制的改革,也有影响司法活动诸因素的系统协调,以及司法机关外部机制的配套改革。因此,应是全方位、多层次、分步骤的改革。

  现在,经济体制已经有了重大变革,而司法体制的改革则相对较慢。我国现行司法存在的问题的体制性原因主要是:首先,从司法机关与党政机关的关系上看,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党政机关,导致其部门化、地方化。其次,从对司法机关进行制约与监督的机制上看,监督不力与对抗监督两种情形同时存在。第三,从司法机关目前的组织机构、职权划分、管理体制、工作程序和人员组成上看,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一是我国现行的司法机关的管辖区与地方党委、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的管理区域完全重合,故而强化了司法权的地方化。二是司法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机制疲软,致使司法机关无力通过自身的监督机制来纠正各种执法不严以及司法腐败现象。三是司法管理的行政化。其一,法官、检察官没有职级,要依行政套定。国家在对待法官和检察官的政治待遇和工资级别上,完全按照行政机关干部级别来套。其二,司法机关内部不断增设部门,行政机关庞杂。司法机关比照行政机关设置诸多职能部门,使得职能过细,工作交叉。司法机关的本职是审判检察工作,应以精干的司法行政部门的有效工作为其保证。现在一些地方,愈是级别高的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对业务部门的比重就愈大,有的已经各占一半。这实际削弱了司法机关的业务职能。其三,一些法院搞平均主义、人人办案。除素质特差者外,审判员、助审员、书记员都分案办案。表面解释是人少案多,大家办效率高,实质上还是受行政管理思维方式的影响,把审与判的复杂劳动与事务性的简单劳动相混同。而且由于都能办案,所以,只有带“长”字号的院长、庭长才是事实上的“法官”,而不带“长”的审判员就只是“法员”。后者无论是在社会上,还是在法院内部都没有应有的地位和待遇,这显然是行政“官本位”在起作用。其四,在业务工作方面,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过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集体领导原则,使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的原则难以贯彻,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司法责任制,因而出现对冤案错案实际无人负责的局面。其五,轻视具体办案法律程序。其六,司法人才的非专业化。我国司法机构,人员素质普遍偏低,业务水平较差。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忽略司法干部的专业化,认为只要是国家干部就可以干司法,因此,一些不具备专业素质的干部进入司法机关,个别政治及业务素质低下者也进入其中。司法人才非专业化的结果必然是专业的平庸,而平庸的素质是形成司法效率低、素质差,乃至造成错案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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