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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一种法律的社会理论·第六章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第六章 罗马法与西方法律传统的起源

  在马克斯·韦伯生活的时代,德国法学仍然处于“潘德克顿学派”(以查士丁尼《学说汇纂》为主要理论资源的德国法律学派)的影响之下。在大学法律教育中,与罗马法有关的课程仍然占据主要地位。马克斯·韦伯在哥廷根大学、海德堡大学和柏林大学就读期间选修了大量罗马法课程,他的老师中包括当时最著名的罗马法学家依曼纽尔·贝克尔(Immanuel Bekker)、祁克(Gierke)和泰奥多·蒙森(Theodor Mommsen)。1891年,在奥古斯特·梅茨恩(August Meitzen)的指导下,韦伯完成了他的大学授课资格论文(Habilitationsschrift):“罗马农业史及其与公法和私法的关系”(Die romische Agrargeschichte in ihrer Bedeutung fur das Staats- und Privatrecht)。这不是一篇传统意义上的罗马法论文,甚至不是一篇我们通常理解的那种“法律史”论文。从这篇论文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出此后贯穿于韦伯一生的治学方法:把历史研究置于一个社会理论框架之中。他没有考察罗马农业法的内部结构和条文含义,而是从古罗马的社会、经济现实出发来探讨法律与经济之间的互动关系。正象罗维茨(Lowith)所指出的那样:在韦伯那里,“历史研究不负责确定过去的意义(象Ranke所主张的那样),也不试图发现摆在我们面前的历史必然性,而是要试图理解我们的社会如何一步一步转变到当下这种状态,我们现在所处的‘资本主义’时代正是属于这样一段历史的。”[1]韦伯对罗马农业制度的研究也正是这一总体性历史研究战略的第一步。此后,在“古典西方文明衰落的社会原因”(1896)、《古代文明的农业社会学》(1897)、“城市”(1921)、《世界经济通史》(1919)和《经济与社会》中,韦伯继续对古罗马的法律制度及其与社会、经济之间的复杂关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这些尚未得到充分理解的研究成果对于我们了解罗马法与罗马社会的关系、乃至了解整个西方法律传统的独特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 公法和私法在罗马农业史中的重要作用

  “罗马农业史及其与公法和私法的关系”是韦伯早年的重要著作,也是长期遭受冷落的一部作品。考虑到韦伯的其它重要著作、特别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在英语世界产生的巨大影响,“罗马农业史”至今仍然没有一部英译本便成为一件令人惊讶的事情。著名历史学家阿尔弗雷德·休斯(Alfred Heuss)在1965年为“罗马农业史”所写的一篇书评中写到

  韦伯是第一个认真阅读古罗马农业研究者(卡多、法罗、克鲁姆拉)作品的人,他对古代学者的论述作了实事求是的分析,……并从技术细节上揭示了罗马农业资本主义的基本原则。从这种意义上讲,本书虽然遭到历史学家的普遍忽视,但它仍然可以称得上是一部开创性的作品,后面的研究不得不沿着它所开拓出来的道路前进……。还有哪一个历史学家有能力把握这些法律资料和土地调查员的技术用语?而韦伯则用他大师般的娴熟技巧做到了这一点。[2]

  在这篇文章中,韦伯着重探讨了古罗马种植农业体系的起源,并试图通过考察古罗马的宪法结构和市民法来说明这一经济发展过程。在文章的第一部分,韦伯分析了古罗马不同时期进行土地调查的形式,并试图找出这与当时的国家税收制度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在第二部分中,他解释了各种农业制度创新在整个罗马经济史中的意义。许多韦伯研究者已经指出:马克斯·韦伯在这篇文章中表现出一种马克思主义的分析立场,即把法律和权力结构看成是由某种生产方式决定的。实际上,韦伯虽然受到马克思的很大影响,但他并没有采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方法,而是秉承着历史法学派的传统,把整个社会视为一个有机构成的整体,在这个有机体中,经济、法律、政治和文化诸因素处于相互影响的过程之中。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可以把韦伯的“罗马农业史”与蒙森的《罗马史》作一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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