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决的案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2)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据笔者了解,对缺席判决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除了有的审判人员对简单民事案件的标准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把握不准外,也存在法院人力不足的问题。但我们不能以牺牲案件实体处理上的公正性来换取司法资源的节省或诉讼效率的提高。应当认识到,随意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本身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只能降低司法效益。为此,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缺席判决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各基层法院应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内部规定中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情况时应及时转入普通程序,以确保准确地实施法律和提高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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